鎮政府可以登報“叫板”法院嗎?
- 發佈時間:2015-12-25 06:35:51 來源:農民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楊濤
日前,廣東省東莞市第一法院在《東莞日報》上刊登公告,稱將對寮步鎮一宗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進行拍賣。對此,12月14日、15日,寮步鎮政府接連在同一報紙發佈聲明,稱所拍土地並非被執行人財産,法院“罔顧我鎮異議,一意孤行強行拍賣土地”,因此産生不能過戶或不能轉讓的風險與損失,全部由受讓人承擔。(《京華時報》12月17日)
法院登報拍賣,而鎮政府在同一張報紙發佈聲明反對,某種程度上講,這就是在“叫板”法院,因為,即便有人想參加這樣的拍賣會,也會知難而退,從而極可能導致法院的拍賣會“流産”。那麼,鎮政府有權“叫板”法院嗎?
首先,這一事件其中的孰是孰非,目前很難判斷,需要有關部門來調查清楚。法院雖然是司法機關,某種程度上講甚至是法律的化身,但這並不代表法院不會犯錯誤,有些地方法官還可能摻雜個人利益和小集體利益,存在司法腐敗,那麼,法院更有可能犯錯誤了。
那麼,在法院可能犯錯誤的前提下,鎮政府就可以以一紙聲明的形式登報“叫板”法院嗎?答案是否定的。也許,鎮政府的初衷是善意的:你法院拍賣錯了標的物,其他公民因為買了法院錯拍的拍賣物,可能辦不了相關的産權證,甚至會與他人産生糾紛,我提醒你是為了讓你避免犯錯誤。
問題在於,司法拒絕這樣的“善意”。法院的司法裁決,一經發出就具有法律效力,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更改。鎮政府這樣的“聲明”挑戰了司法裁決的權威性,它發出一個“信號”,也就是任何人或者組織都可以從自己的角度來下結論,認為法院的裁決有錯誤,可以不遵守,可以抗拒,可以公開發表“聲明”加以抵制。那麼,長此由此,法院的裁決還有什麼權威,法律還有什麼威信,法治社會又如何建設?而寮步鎮作為一級政府,本應該帶頭模範地遵守法律,但它卻帶頭抵制法院裁決,這種政府的示範作用,影響更壞,它很可能讓其他公民和組織競相效防。從這個角度上講,鎮政府即使是“善意”的初衷也導致了“惡意”的後果。
當然,鎮政府並不是不可以表達異議。比如,鎮政府完全可以以當事人或者第三人的名義,向法院提出異議,讓法院中止拍賣,對法院駁回異議的,也可以向上級法院提出,通過法定的程式來表達自己的“善意”和維護自身的權益。即使法院一意孤行,這種後果也由法院來承擔。因為,法院因錯誤拍賣引發糾紛,自然要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相關辦案人員也要追究相關的行政、法律責任。
所以,雖然事非曲直有待調查,但是任何時候和任何地方,都不允許政府以公開登報的形式來挑戰法院的裁決,鎮政府這種公開“叫板”法院的行為也必須受到追究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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