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範投資運作風險 保監會規範保險機構披露舉牌資訊
- 發佈時間:2015-12-23 20:13: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12月23日電 據保監會網站消息,為規範保險資金舉牌上市公司股票的資訊披露行為,增加市場資訊透明度,推動保險公司加強資産負債管理,防範投資運作風險,近日,中國保監會發佈《保險公司資金運用資訊披露準則第3號:舉牌上市公司股票》(以下簡稱《3號準則》)。
《3號準則》共八條,對保險機構披露舉牌資訊進行了重點規範。一是列明披露的情形。保險公司舉牌上市公司股票,應按照要求進行披露。二是明確披露內容。除披露相關股票名稱、代碼、公告日期、交易日期等基本資訊外,還應披露資金來源、投資比例、管理方式等資訊。運用保費資金的,應列明相關賬戶和産品投資餘額、可運用資金餘額、平均持有期及現金流情況。三是規範披露方式。明確披露的時間和要求,增強操作規範性。同時,為增強政策覆蓋面和公平性,《3號準則》要求保險集團公司舉牌上市公司股票適用本準則,保險資金投資境外市場上市公司股票,達到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規定舉牌標準的,參照適用本準則。
《3號準則》的發佈是貫徹國務院“放管結合”精神,深化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提升保險資金運用規範化水準的一項重要舉措。一是有利於豐富和完善資金運用資訊披露系列規則,健全事中事後監管政策體系;二是有利於在充分尊重投資市場化原則基礎上,督促保險公司切實加強資産負債匹配管理;三是有利於提高保險公司經營透明度,防範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
2014年以來,保監會陸續發佈《保險資金運用內控與合規計分監管規則》、《保險資産風險五級分類指引》、《保險公司資金運用資訊披露準則第2 號:風險責任人》、《關於加強保險公司資産配置審慎性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指引》及《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等多項政策,《3號準則》作為上述政策的後續措施,旨在構建完整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防範政策體系。下一步,保監會還將在償二代框架下,堅持保險資金運用為保險主業服務不動搖,進一步採取提高資本約束、完善比例監管政策等措施,推動保險公司資産負債管理由軟約束向硬約束轉變。
以下為《保險公司資金運用資訊披露準則第3號:舉牌上市公司股票》全文:
第一條為規範保險公司舉牌上市公司股票的資訊披露行為,防範投資風險,維護資産安全,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保險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保險公司舉牌上市公司股票,是指保險公司持有或者與其關聯方及一致行動人共同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以及之後每增持達到5%時,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3日內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的行為。
第三條保險公司舉牌上市公司股票,應當於上市公司公告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保險公司網站、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網站,以及中國保監會指定媒體發佈資訊披露公告,披露下列資訊:
(一)被舉牌上市公司股票名稱、代碼、上市公司公告日期及達到舉牌標準的交易日期(以下簡稱交易日)。
(二)保險公司、參與舉牌的關聯方及一致行動人情況。
(三)截至交易日,保險公司投資該上市公司股票的賬面餘額及佔上季末總資産的比例、權益類資産賬面餘額佔上季末總資産的比例。
(四)保險公司舉牌該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方式(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增發、協議轉讓及 其他方式)、資金來源(自有資金、保險責任準備金、其他資金);資金來源於保險責任準備金的,應當按照保險賬戶和産品,分別説明截至交易日,該賬戶和産品 投資該股票的餘額、可運用資金餘額、平均持有期,以及最近4個季度每季度的現金流入、流出金額;來源於其他資金的,應當説明資金具體來源、投資該股票余 額、資金成本、資金期限等。
(五)保險公司對該股票投資的管理方式(股票或者股權);按照規定符合納入股權管理條件的,應當説明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相關材料情況,列明公司報文的文件標題、文號和報送日期。
(六)中國保監會基於審慎監管認為應當披露的其他資訊。
第四條保險公司按照本準則規定披露的資訊,應當真實、準確、完整、規範,不得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保險公司按本準則要求披露資訊,因涉及國家秘密等原因,依法不得公開披露的,應當於上市公司公告後1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書面説明情況,並依法不予披露。
第六條保險公司委託專業資産管理機構投資股票,發生舉牌行為的,由保險公司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第七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舉牌上市公司股票,適用本準則。保險公司投資境外市場上市公司股票,達到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規定舉牌標準的,參照適用本準則。
第八條本準則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中新網金融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