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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 發佈時間:2015-12-17 17:29:38  來源:環保部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註冊號:110000002704027

  組織機構代碼:72634146-1

  法定代表人:王國光

  地址:北京市海澱區西三環北路105號科原大廈10層B座1004-1008室

  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輻射安全違法一案,我部經過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調查核實,你公司存在未經批准擅自轉讓放射源的行為。

  以上事實,有你公司《關於244Cm放射源違規轉移和處理事件的處理報告》(原安全發〔2015〕17號)、《關於244Cm放射源失控事件調查處理報告》(原安全發〔2015〕20號),《中國科學院高能物理研究所關於6枚鋦-244源處置情況的報告》(高發安字〔2015〕15號)、《中國科學院高能物理研究所對鋦-244放射源違規處置處罰的報告》(高發安字〔2015〕45號),中國原子能科學研究院《關於高能物理研究所六枚244Cm放射源調查處理情況的報告》(原安發〔2015〕101號)等報告及環境保護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調查形成的詢問筆錄為證。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有關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及備案的規定。我部于2015年8月5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明確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公司未進行陳述、申辯,在法定期限內也未提出聽證申請。

  以上事實,有我部《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環法〔2015〕62號)及《送達回證》(環核輻送〔2015〕02號)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轉讓放射性同位素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上述規定,我部決定對你公司罰款10萬元。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部出具的“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中央總金庫。你公司繳納罰款後,應將繳款憑據複印件報送我部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部將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環境保護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三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部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環境保護部

  2015年12月11日

  抄送: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北京市環境保護局,環境保護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5年12月1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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