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PANs—100型線上氣相色譜儀中鎳—63放射源實行豁免管理的復函
- 發佈時間:2015-07-13 14:31:14 來源:環保部網站 責任編輯:羅伯特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你單位《關於PANs-100氣相色譜儀中鎳-63放射源的用戶使用豁免管理申請》(聚光〔2015〕第002號)收悉。根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及《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8號)的有關規定、專家審議意見和浙江省環境保護廳的意見(浙環輻〔2015〕7號),經研究,函覆如下:
一、你單位銷售的PANs-100型線上氣相色譜儀使用一枚活度為3.7E+8貝可的鎳-63放射源,為Ⅴ類放射源。鋻於該類放射源活度低,且製造工藝使上述型號儀器的固有安全性較高,對環境、公眾和工作人員的影響很小。因此,我部同意對上述型號儀器中使用的鎳-63放射源實行豁免管理。
二、使用上述型號儀器可以免於辦理輻射安全許可證;你單位銷售給最終用戶也無需辦理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審批及備案手續。
三、使用單位的上述型號儀器中鎳-63放射源不作為放射性物質進行管理。如發生個別鎳-63放射源失控,也不作為輻射事故處理。
四、你單位應健全相關制度,加強對所售儀器中鎳-63放射源的跟蹤管理。在産品説明書和銷售合同中明確告知産品中含有放射源,同時告知有關放射源的危害和防護知識及售後管理要求。負責對儀器報廢後其中的廢放射源進行管理,承擔送貯到有資質的放射性廢物收貯單位的責任。
五、你單位應制定上述型號儀器銷售臺賬、售出儀器跟蹤管理及廢源處理記錄,並在每年1月底前匯總上一年的有關情況上報浙江省環境保護廳。
特此函覆。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5年7月7日
抄送:商務部、海關總署辦公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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