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下發全面加強和規範刑事執行檢察工作決定
- 發佈時間:2015-12-16 16:03: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6日訊 記者今天從最高人民檢察院了解到,為深入貫徹修改後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新的職責和要求,認真落實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刑罰執行監督工作情況的報告》的審議意見,最高檢近日下發了《關於全面加強和規範刑事執行檢察工作的決定》(下稱《決定》)。
《決定》強調,刑事執行檢察要牢固樹立維護刑事執行公平公正、維護刑事執行場所監管秩序穩定、維護刑事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工作理念,遵循依法監督與加強配合相結合,實體監督與程式監督相結合,糾正違法、查辦職務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結合,法律效果與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相結合,強化刑事執行監督與強化自身監督相結合的工作原則,以強化刑事執行監督、強化人權司法保障為主線,在全面履行職責、規範司法行為、創新體制機制、提升履職能力、增強監督實效上下功夫,全面加強對刑罰執行、刑事強制措施執行、強制醫療執行的監督。
《決定》明確了刑事執行檢察十一項主要職責,包括對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看守所、社區矯正機構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活動和人民法院執行沒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産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提請、審理、裁定、決定、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監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期限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被逮捕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對強制醫療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刑事執行機關的監管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查辦和預防刑事執行活動中的職務犯罪;對罪犯又犯罪案件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公訴,對罪犯又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受理刑事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控告、舉報和申訴;其他事項。
《決定》要求,各級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要在全面履行刑事執行檢察職責的同時,突出工作重點,加強刑罰交付執行和變更執行監督、羈押必要性審查、社區矯正執行監督、強制醫療執行監督、刑事被執行人合法權益保障等工作。
《決定》就改進刑事執行檢察監督方式作出明確要求:改進派駐檢察方式,每月派駐檢察時間不得少於十六個工作日。改進巡迴檢察方式,巡迴檢察每週不得少於一次,參加人員不得少於兩人。改進專項檢察方式,針對一個時期刑事執行活動中的突出問題,可以組織開展專項檢察活動。改進巡視檢察方式,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負責日常監督的刑事執行活動,可以組織巡視檢察。
《決定》進一步強調,刑事執行檢察要強化監督手段,通過嚴肅查辦職務犯罪,積極糾正違法行為,充分運用檢察建議等方式加強監督效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