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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生日禮物”能否抵押

  • 發佈時間:2015-12-16 14:29:29  來源:山東商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身為老闆的王先生於2013年一次性付款200余萬元購買了一套房子作為生日禮物送給5歲兒子,並將房屋登記在兒子小王的名下。2014年,為擴大公司的經營規模,王先生向銀行申請貸款,為此他提出用登記在兒子名下的房子作為貸款的抵押擔保物,結果卻遭到銀行拒絕貸款的通知。之後王先生找到我們諮詢此事該如何處理?

  法律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産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産。在生活中,如果要對其進行處置,首先應當徵得全體監護人的一致同意,其次要經過嚴格的公證程式,證明該處置行為確實是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如求學、治病等重大事項所需,否則相關處置行為應為無效。作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父母的職責是:擔任被監護人的法律代理人,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實施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産及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該財産。另外,鉅額財産對未成年人的負面影響也值得思考,它並不僅僅代表一筆財富,更重要的是其所代表的各種權益。

  李榮凱:濟南市中正榮凱法律服務所主任,全國法律援助先進個人,正榮凱團隊面向基層為百姓服務,為離婚、繼承、買賣、遺囑等類房産糾紛提供法律服務。法律諮詢找榮凱:0531—88812348 諮詢地址:濟南市經四緯二路東圖大廈8樓接待大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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