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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特別法庭能否解決民間對日索賠問題

  • 發佈時間:2015-12-16 07:49:00  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二戰的硝煙已經散去70年了,但當年戰爭的遺留問題如今依然是橫亙在中日兩國友好之路上的一塊塊堅冰。時至今日,日本美化侵略歷史,政府要員參拜靖國神社,否認強徵“慰安婦”、南京大屠殺等加害和侵略事實的做法,嚴重傷害了中國人民的感情。另一方面,中國的戰爭受害者對日進行民間索賠以及伸張正義之路走得異常艱難。

  近日,獲得今年諾貝爾和平獎提名的中國民間對日索賠聯合會會長童增提出了“設立特別法庭解決民間對日索賠問題”的新思路。設立特別法庭能否解決民間對日索賠問題?記者為此採訪了童增和國際法專家、華東政法大學國際法係教授管建強。

  童增:應該設立特別法庭

  童增説:“1995年,在小野寺利孝等日本律師的幫助下,在日本侵華戰爭中慘遭日軍殘害的‘慰安婦’、勞工以及大屠殺受害者陸續走上日本法庭伸張自己的權利。但時至今日,中國的這些受害者及其後人在日本發起的30余起索賠訴訟,雖然事實充分,卻被日本法庭以‘國家無答責’‘超過訴訟時效’以及‘中國政府在《中日聯合聲明》中已經放棄賠償’等所謂理由判定敗訴。”

  他表示,從國際法角度講,中國政府雖然在1972年的《中日聯合聲明》中宣佈放棄戰爭賠償要求,但所放棄的只是國家賠償部分,並沒有代表民間受害者放棄其個人的索賠要求。1995年3月,時任國務院副總理錢其琛在全國人大會議上表明瞭中國政府的嚴正立場:“《中日聯合聲明》並沒有放棄中國人民以個人名義行使向日本政府要求賠償的權利。”

  童增認為,由於日本右翼勢力和日本政府否認侵略事實,執意逃避戰爭責任,在他們的阻撓下,中國受害者在日訴訟屢訴屢敗,而且今後也毫無勝算。另一方面,民間和解的方式也因日本方面試圖偷換概念、隱藏真相這種缺乏誠意的做法使和解之路也十分艱難。為此,童增表示,在歷經多年努力,嘗試過訴訟、和解等多種方法,至今進展甚微、面臨困局的情況下,設立特別法庭集中解決民間對日索賠問題,是目前最為現實的選擇。

  特別法庭顧名思義是針對特別案件而設立的專門法庭。童增説,特別法庭的設立目前有兩种先例可循:一種是由設立國政府申請,聯合國安理會決議通過,設立具有國際性質的特別法庭;另一種則由一國政府根據需要,對某一特定案件自行組建的特別法庭。

  其中,2002年開始設立的獅子山特別法庭和2007年開始設立的柬埔寨法院特別法庭都是經過安理會授權的模式。獅子山特別法庭主要負責審判在獅子山長達10年內戰中犯有戰爭罪、反人類罪以及其他嚴重違反國際法的嫌疑人。柬埔寨法院特別法庭主要是對被指在上世紀70年代後期在柬埔寨犯下了種族滅絕罪、戰爭罪及危害人類罪等罪行的前紅色高棉高級領導人進行審判。

  童增認為,設立特別法庭,有利於集中解決日本侵華戰爭遺留問題,還可震懾、打擊日本右翼勢力,為推動世界和平助力。

  管建強:重啟特別法庭難度大

  關於設立特別法庭的提議,華東政法大學國際法係教授管建強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此舉有一定難度。首先,以往特別法庭的設立主要是為了追究刑事責任,附帶民事責任。獅子山特別法庭和柬埔寨法院特別法庭都是為了懲罰自己國家的前任領導人,在聯合國安理會的協助下,以當事國法官按照國際罪行來進行審判。而日本二戰戰犯的刑事責任,除了細菌戰、強徵“慰安婦”問題等一些漏罪,已在1946~1948年的東京審判中得到追究。其次,依據波茨坦公告審判日本戰爭罪犯時,同盟國四大國美、英、蘇、中以及日本都參與其中,中國當時也未對漏罪提出異議。如果再次重啟特別法庭,需徵得四大國以及日本的同意。以中國一國之權力能否啟動、啟動是否合適都存在一些法律依據問題。而且距二戰時間已久,許多當事人已經死亡,不利於案件的再次審理。此外,通常情況下,在兩國建立外交關係的時候,雙方間的刑事責任通常被視為處理完畢,《中日和平友好條約》中就未提及該問題。同時,在和平時期,平等國家之間,一個國家也沒有管轄另一個國家的權力。

  管建強認為,對於中國民間受害者對日索賠問題,選擇在中國國內法院按照正常的司法制度審判的方式更好,但這也僅限于起訴日本那些使用並虐待中國勞工的企業,像強徵“慰安婦”、細菌戰等針對日本政府的起訴,中國的法院無法受理,需要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例如,有中國勞工去天津的法院起訴,他的起訴對像是日本政府。由於涉及外國國家主權豁免的問題,即一個國家在另一國法院享有豁免權,日本政府從而無法成為被告,所以當地法院沒有受理。而2014年2月26日,二戰中國勞工對日本三菱材料公司的索賠訴狀交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當年3月初就被正式立案。這是二戰中國勞工狀告日本企業首次在國內立案。關於此案進展,記者日前致電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被告知案件尚未開庭,未有最新進展。

  管建強認為,選擇施害企業而不是政府作為起訴對象更有利於案件的審理。對於案件審理分散問題,管建強建議,集中起來由最高法院指定管轄是一種好的方式。

  南韓索賠方式可供借鑒

  外交途徑也是一個解決戰後遺留問題的很好方式。管建強説,以南韓為例,南韓憲法法院判定南韓政府有義務對國民行使外交保護。外交保護是指國家對其在外國國民(包括法人)之合法權益遭到所在國家違反國際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濟時,採取外交或其他方法向加害國求償的行為。目前,南韓政府正就“慰安婦”問題與日本展開局級層面的談判,日本政府已在原則上答應解決,但具體用什麼名義、名稱來解決,日本方面還在繼續搞小動作。如果今後日本政府給予了南韓“慰安婦”補償、將“慰安婦”問題所有解決的話,中國可以跟進,爭取讓中國的受害者獲得同等待遇。

  管建強還表示,目前中國受害者個人已經用盡了救濟手段。在日訴訟敗訴後,日本不再同意繼續為受害者頒發簽證。受害者在國內起訴的部分案件雖然有望得到解決,但最終還是需要中國政府出面,通過外交途徑解決更多的戰爭遺留問題。

  當然,解鈴還須繫鈴人。解決戰爭遺留問題的最關鍵之處,還是在於日本政府必須正視歷史,承認加害事實,對二戰的受害者進行真誠的反省與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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