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機票銷售平臺暗藏重重貓膩
- 發佈時間:2015-12-16 03:33:10 來源:解放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 陳璽撼)7874件!這是今年截至目前上海市消保委接到的機票消費投訴總量,相比2013年,投訴量激增4.2倍,助推投訴量增長的“元兇”正是網路機票銷售平臺。
因被消費者集中投訴機票退改簽規則不清、優惠活動不實、機票套餐産品有陷阱、設置“霸王條款”阻攔退票等問題,阿裏旅行、去哪兒、同程、攜程等四大網路機票銷售平臺昨天被市消保委公開約談。
面對消保委拋出的一個個確鑿證據,平臺代表們在兩個多小時裏始終不肯低頭認錯,態度最好的也只不過承認“這是我們的疏漏”。
“惠選套餐”暗藏玄機
“很多消費者沒找到退票按鈕,是不是故意不設置?”市消保委副秘書長唐健盛拋出問題。攜程方面代表理直氣壯回答:“不設按鈕,是因為‘惠選套餐’不可退改。設置了,反而讓消費者産生誤解。”
“那請問這個套餐裏的50元民航發展基金,能不能退?”
“應該可以。”
“既然可以,那麼退票按鈕呢?有按鈕,消費者才不會誤解;沒按鈕,你們就涉嫌誤導消費者,讓人以為所有費用都不能退,包括這50元。那請問這筆錢去哪了?”
約談中,市消保委拿出兩份在攜程網上訂票和退票的頁面截圖,讓攜程代表語塞。如在春秋航空官網上票面價為560元的廣州飛往上海的機票,按該網站退票規定,航班規定離站時間前2小時到24小時以內申請退票,支付原票款20%的退票費即112元就能成功退票。
可在攜程上,同樣的機票,票面價為520元,被綁上40元保險和25元“酒店優惠券”,加上民航發展基金50元,以及10元配送費,打包成總價645元的“惠選套餐”,還規定不能退改。相比之下,在春秋上退票還能拿回400多元機票錢,付的保險費、機建費等費用也都能退回來。
攜程上的另一款“特惠”産品,烏魯木齊飛廣州的一張機票,票面價1710元。如起飛前退,要收取90%的手續費即1539元,加上付了該退的民航發展基金費、送票費等費用,照理該退回256元,結果退到手只有231元,少了25元。一問客服,居然被告知“特惠”産品包含的25元“酒店優惠券”是不能退的。
對此,攜程公關代表稱,“酒店優惠券”是電子産品,售出就作廢。但市消保委指出,在訂票過程中,攜程網頁上沒有任何資訊提醒消費者注意此事,這25元優惠券有“捆綁強賣”之嫌。
退票規則到底誰説了算
市消保委志願者通過暗訪發現,阿裏旅行等平臺上的代理商敢在退票規則上動手腳,有靠此賺“差價”的嫌疑。
一張延吉飛上海的機票,東方航空官網上經濟艙票面價500元,按其退改簽規則,航班離站時間2小時前,退票收取實際票面價格80%的退票手續費。志願者在航班離站時間2小時前退票,不計機場建設費和燃油附加費等費用,退錢到手是100元,扣了400元。
再看阿裏旅行上的代理商百益航空,同班飛機的經濟艙,票面價492元,志願者訂的時候,訂票頁面顯示:“此艙位為特殊艙位,具體退改簽規則以航空公司為準,若操作退票、改簽請先聯繫航空公司或商家進行確認”。可當志願者同樣在航班離站時間2小時前提出退票,卻被阿裏旅行客服告知,只能退機場建設費和燃油附加費,至於492元的票面價則分文不退。
不能退的機票錢去哪了?面對質疑,阿裏旅行參加約談的代表堅稱市消保委志願者調查發現的問題,只是“一種非常特殊的情況”,索性把責任往代理商身上一推,稱平臺只收交易佣金,其他錢款是在乘客和代理商的賬戶之間流動。
阿裏旅行辯稱,應該退的機票票面價不會進入平臺賬戶,如果乘客沒有收到,那麼就是代理商在玩“兩頭騙”:當乘客提出退改簽後,他們自己去找航空公司退票,拿到錢後轉頭告訴乘客,航空公司除機場建設費和燃油附加費,其他費用是不退的。以上述案例為例,代理商可用此方式,僅一張機票的退票,就能不知不覺地“留”下492元。
涉嫌抬原價造虛假折扣
類似阿裏旅行平臺上“修改”航空公司退票規則的行為,在去哪兒平臺上也有。
一張12月15日上海飛重慶的南航機票,南航規定航班起飛2小時之前,退票收210元/人的手續費。在去哪兒上,這張機票就變成“只退機建和燃油”、“不可改期”、“不可簽轉”。
不僅如此,為吸引消費者購買,去哪兒平臺還涉嫌抬高機票原來票面價,製造促銷力度大的假像。以上述那張機票為例,南航官網顯示票面價為420元,去哪兒上是“原價”700元,再標示420元就成了“參與立減促銷活動”的“低價特惠”産品。
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市消保委的另一則調查指出,67%被調查市民傾向到攜程、去哪兒購票,11%被調查市民傾向到淘寶、阿裏旅行購票,6%被調查市民會去微信、同程購票,剩下只有16%的被調查市民會去航空公司官網或其他渠道購票。“這些平臺有負消費者的信任。”市消保委秘書長陶愛蓮表示,將對近期調查的結果進一步梳理,在此基礎上向各大平臺發放整改通知書,將把相關資訊送交監管部門,對平臺現有一些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如“不退機場建設費和燃油附加費”等進行監管。
此外,對於有平臺聲稱自己只是仲介,對代理商的行為不負責任的説法,上海市聯合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江憲並不認同。他表示,作為平臺,對代理商“兩頭騙”這種涉嫌欺詐的行為沒有盡到管理審查的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平臺不能找藉口,以自己只是“仲介者”來開脫,其實平臺收取佣金,為代理商提供買賣平臺,可以視作一種銷售行為,而向消費者銷售有問題的産品,豈能脫得了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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