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寧寺橋闖卡司機獲刑,不冤
- 發佈時間:2015-12-16 03:31:25 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北京論壇
暴力抗拒交警執法的背後確有法律懲治的漏洞。部分原因是我國《刑法》中的妨害公務罪需要有“暴力、威脅”的情節;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部門適用時又較為謹慎。
12月15日,北京“天寧寺橋闖卡”案一審宣判,被告李某被西城區人民法院認定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獲刑4年。這個判決,對近年來頻頻爆出的司機強行駕車逃避交警檢查的行為,將産生一定的震懾作用。
事情發生於去年3月8日。李某駕駛一輛紅色套牌車,在天寧寺橋附近遇交警現場檢查。李某拒不聽從交警指揮,突然加速啟動車輛,從兩輛汽車中間強行穿插離去,造成2輛社會車輛和1輛警車被擦壞,兩名交警被撞傷。逃跑過程中,李某在西單路口衝撞攔截的警車後闖紅燈逃逸。最終,該車在六部口被警方攔停。
李某不顧執法人員安全,強行加速逃離並撞傷交警的行為,屬於“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構成了“妨害公務罪”。與此同時,李某在兩輛汽車的夾縫中強行駛出,並在北京鬧市區闖紅燈狂奔,這又危害到了不特定公眾的安全,雖未造成嚴重後果,但依然構成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西城法院根據“擇一重罪處斷”的原則,判處李某四年有期徒刑,符合刑法的相關規定。
近年來,暴力抗拒交警執法檢查的惡性事件逐漸增多。如在今年1月,山東一司機無證駕駛,遇交警查車,拖行交警狂奔近3000米。今年3月,上海一名司機不服從指揮,強行轉彎將民警撞死……
不得不説,暴力抗拒交警執法的背後確有法律懲治的漏洞。一般來説,交通違章都是輕度的行政違法,最重不過是拘留。而且,只要沒有明顯的暴力行為、未造成人員傷亡,很多司機的危險行為往往被教育、警告了事,真正被追究刑責的只在少數。這部分原因是我國《刑法》中的妨害公務罪需要有“暴力、威脅”的情節;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部門適用時又較為謹慎。
類似北京天寧寺橋闖卡、沒有造成人員輕傷但卻被定罪處罰的行為在實踐中並不多見。正因如此,西城法院的判決具有一定的示範意義。
□鄧學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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