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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註冊制實施時間取決於準備工作進展情況

  • 發佈時間:2015-12-12 08:01:46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註冊制有沒有實施的具體時間表?對此,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11日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授權決定後,國務院將調整適用《證券法》關於股票公開發行核準制度的有關規定,對具體事項作出相關制度安排,出臺相應的文件。此後證監會制定《股票公開發行註冊管理辦法》等相關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後公佈實施。註冊制的具體實施時間取決於上述各項準備工作的進展情況。目前,各項準備工作正在有序推進。

   制定文件作出全面具體的規定

  鄧舸説,2015年12月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擬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有關規定的決定(草案)》,尚待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

  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授權決定後,國務院將根據授權,對擬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公開發行,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關於股票公開發行核準制度的有關規定,對具體事項作出相關制度安排,出臺相應文件。

  證監會將根據國務院確定的制度安排,制定《股票公開發行註冊管理辦法》等相關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對註冊條件、註冊機關、註冊程式、審核要求、資訊披露、仲介機構職責以及相應的事中事後監督管理等作出全面具體的規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後公佈實施。

  證監會日前指出,股票發行融資是資本市場的基礎功能之一,是資本市場合理配置資源的重要手段。推進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有利於培育和形成市場自我約束機制,有利於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有利於提高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效率,有利於實現投融資功能平衡協調和資本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

  “兩年”為授權決定實施期限

  在日前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擬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草案明確,在決定施行之日起兩年內,授權對擬在滬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公開發行施行註冊制度。

  對於“兩年”與註冊制的關係的理解,鄧舸指出,按照現行《證券法》規定,股票公開發行實行核準制。因此,在《證券法》相關規定修改前,要實行股票公開發行註冊制,必須處理好與現行《證券法》相關規定的適用關係問題。根據《立法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根據改革發展的需要,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等有關方面在一定期限內調整適用法律的部分規定。同時,《立法法》明確要求授權決定要有一定的實施期限。12月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草案決定,擬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註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證券法》有關規定,並將調整適用現行《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期限明確為兩年。這裡所説的兩年是指全國人大正式授權決定的實施期限,自決定施行之日起起算。

  證監會日前指出,推進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的明確要求,也是今年《政府工作報告》確定實施的重要任務,對於進一步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取向,建立健全市場主體各負其責的體系,理順政府和市場的關係,擴大資本市場包容性和覆蓋面,提高直接融資比重,保護投資,便利融資,激發創新創業活力,促進我國經濟轉型升級,具有重要意義。

  證監會強調,註冊制改革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不會一步到位,對新股發行節奏和價格不會一下子放開,不會造成新股大規模擴容。當前,證監會除做好註冊制各項準備工作外,將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做好新股發行審核工作,新股發行受理工作不會停止。註冊制實施後,現有在審企業排隊順序不作改變,確保審核工作平穩有序過渡。(王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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