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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酒離櫃概不退換:消費者質疑 商家稱行業慣例

  • 發佈時間:2015-12-11 16:09:00  來源:今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市民馬女士在塘沽樂購上海道店煙酒櫃檯買了一瓶價格不菲的酒,結賬後發現酒的售價要比另一商家高出很多,於是她尚未出超市門,便返回退酒。但是,售貨員卻指著張貼在櫃檯的寫著“消法規定,煙酒售出,概不退換”的聲明稱,煙酒不退換是消法規定的,更是超市行業慣例。

  連續幾天,記者分別對濱海新區和市區的多家大型連鎖超市調查發現,有“煙酒售出,概不退換”規定的不止塘沽樂購上海道店一家,各大超市幾乎都有相關規定。唯獨在塘沽樂購上海道店的煙酒櫃檯內側上張貼著“消法規定,煙酒售出,概不退換”字樣的聲明。當問到櫃檯內一女售貨員,消法哪條有此規定時,她笑著回答稱:“沒有(規定)我們會貼上嗎?”

  本市百貨商業協會負責人表示,在本市和其他城市的超市確實有“煙酒售出,概不退換”的情況。顧客在退換煙酒類産品時,普通售貨員一般無法鑒別退換産品真偽。煙酒類産品售價較高,為了保證消費者權益,防止假冒偽劣煙酒類産品回流到正規銷售渠道,因此才有此“行業慣例”。

  天津晟準律師事務所律師孔繁玲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並沒有“煙酒離櫃,概不退換”條款,但在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産品或者服務不符合品質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市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表示,消費者如買到涉嫌假冒偽劣煙酒等特殊産品,可送交煙草局等有合法資質鑒定單位鑒定,持檢驗報告要求商家退換並可依法索賠。

  同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因此,商家張貼寫有“煙酒售出,概不退換”的聲明,涉嫌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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