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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關於金融支援天津自貿區建設的指導意見(全文)

  • 發佈時間:2015-12-11 13:46: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1日訊 據央行網站消息,中國人民銀行發佈了關於金融支援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指導意見,全文如下: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金融支援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指導意見

  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建設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的戰略部署,促進自貿試驗區實體經濟發展,加大對跨境貿易和投融資的金融支援,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9號),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原則

  (一)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發展、服務産業轉型升級,立足天津區位特徵和經濟特色,圍繞金融支援租賃業發展特點,拓展金融服務功能,帶動全國租賃業穩健發展。

  (二)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在總結和借鑒上海自貿試驗區成功經驗基礎上,堅持簡政放權的改革方向,逐步實現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加強事中事後分析評估和事後備案管理,推動市場要素雙向流動。

  (三)有效防範金融風險。建立健全系統性風險預警、防範和化解體系,守住風險底線,切實做好各項應急預案,及時化解和處置風險隱患。

  (四)穩步有序推進實施。堅持成熟一項、推進一項,突出重點、先易後難,及時總結評估,積極推進金融改革創新開放。

  二、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

  (五)支援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和企業按宏觀審慎原則從境外借用人民幣資金,用於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方向的領域,不得用於投資有價證券、理財産品、衍生産品,不得用於委託貸款。自貿試驗區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按規定向境外同業跨境拆出短期人民幣資金。

  (六)支援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和金融機構按規定在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募集資金可調回區內使用。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可按規定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

  (七)支援自貿試驗區在充分利用全國統一金融基礎設施平臺的基礎上,完善現有的以人民幣計價的金融資産、股權、産權、航運等要素交易平臺,面向自貿試驗區和境外投資者提供人民幣計價的交割和結算服務。

  (八)支援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按規定開展人民幣境外證券投資和境外衍生品投資業務。支援自貿試驗區內銀行機構按照銀行間市場等相關政策規定和我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的整體部署為境外機構辦理人民幣衍生品業務。支援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按規定開展人民幣對外投資業務。

  (九)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跨國企業集團開展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可不受經營時間、年度營業收入和凈流入額上限的限制。

  (十)研究在自貿試驗區內就業並符合條件的境內個人按規定開展各類人民幣境外投資。在自貿試驗區內就業並符合條件的境外個人可按規定開展各類境內投資。

  三、深化外匯管理改革

  (十一)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在真實合法交易基礎上,進一步簡化流程,自貿試驗區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等級為A類的企業,貨物貿易收入無需開立待核查賬戶,允許選擇不同銀行辦理經常項目提前購匯和付匯。簡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直接投資外匯登記下放銀行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實行意願結匯。放寬自貿試驗區內機構對外放款管理,進一步提高對外放款比例。

  (十二)實行限額內資本項目可兌換。在自貿試驗區內註冊的、負面清單外的境內機構,按照每個機構每自然年度跨境收入和跨境支出均不超過規定限額(暫定等值1000萬美元,視宏觀經濟和國際收支狀況調節),自主開展跨境投融資活動。限額內實行自由結售匯。符合條件的自貿試驗區內機構應在天津地區銀行機構開立資本項目——投融資賬戶,辦理限額內可兌換相關業務。

  (十三)推動外債宏觀審慎管理,逐步統一境內機構外債政策。自貿試驗區內機構借用外債採取比例自律管理,允許區內機構在凈資産的一定倍數(暫定1倍,視宏觀經濟和國際收支狀況調節)內借用外債,企業外債資金實行意願結匯。

  (十四)支援發展總部經濟和結算中心。放寬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準入條件。進一步簡化資金池管理,允許銀行審核真實、合法的電子單證,為企業辦理集中收付匯、軋差結算業務。

  (十五)支援銀行發展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産品服務。註冊在自貿試驗區內的銀行機構,對於境外機構按照規定能夠開展即期結售匯交易的業務,可以辦理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産品交易,並納入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

  四、促進租賃業發展

  (十六)本指導意見第五條部分條款、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適用於自貿試驗區內各類租賃公司,第十四條適用於自貿試驗區內金融租賃公司。

  (十七)支援自貿試驗區內租賃公司利用國家外匯儲備,開展飛機、新型船舶、海洋工程結構物和大型成套進口設備等租賃業務。

  (十八)允許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收取外幣租金。

  (十九)支援租賃公司依託自貿試驗區要素交易平臺開展以人民幣計價結算的跨境租賃資産交易。

  (二十)允許自貿試驗區內租賃公司在境外開立人民幣賬戶用於跨境人民幣租賃業務,允許租賃公司在一定限額內同名賬戶的人民幣資金自由劃轉。

  五、支援京津冀協同發展

  (二十一)支援京津冀地區金融機構在自貿試驗區開展跨區域金融協同創新與合作,優化金融資源配置。

  (二十二)積極爭取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京津冀協同發展基金、京津冀産業結構調整基金。允許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資金投資自貿試驗區內用於京津冀協同發展的基金。

  (二十三)支援京津冀地區金融機構為自貿試驗區內主體提供支付結算、異地存儲、信用擔保等業務同城化綜合金融服務,降低跨行政區金融交易成本。

  六、完善金融服務功能

  (二十四)探索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相適應的賬戶管理體系,為符合條件的自貿試驗區主體,辦理跨境經常項下結算業務、政策允許的資本項下結算業務、經批准的自貿試驗區資本項目可兌換先行先試業務,促進跨境貿易、投融資結算便利化。

  (二十五)創建金融積體電路(IC)卡“一卡通”示範區。完善自貿試驗區金融積體電路卡應用環境,加大銷售終端(POS)、自動櫃員機(ATM)等機具的非接觸受理改造力度。大力拓展金融積體電路卡和移動金融在自貿試驗區生活服務、公共交通、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領域的應用,通過提升現代金融服務水準改善民生。

  七、加強監測與管理

  (二十六)自貿試驗區內主體辦理金融業務,應具有真實合法交易基礎,不得使用虛假合同等憑證或虛構交易辦理業務。金融機構應遵循“展業三原則”,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完善業務真實性、合規性審查機制。加強對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資訊安全管理,明確管理部門和管理職責。

  (二十七)辦理自貿試驗區業務的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應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切實履行反洗錢、反恐融資、反逃稅等義務,全面監測分析跨境、跨區資金流動,按規定及時報送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

  (二十八)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要加強跨境資金流動風險監測,做好非現場核查和現場檢查,防止跨境資金大進大出。健全和落實單證留存制度,探索主體監管,實施分類管理,採取有效措施防範風險。建立和完善系統性風險預警、防範和化解體系,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底線。加強與相關金融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建立資訊共用機制。

  (二十九)加強自貿試驗區金融消費權益保護。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要完善客戶權益保護機制,負起保護消費者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區內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體系。加強與金融監管、行業組織和司法部門相互協作,探索構建和解、專業調解、仲裁和訴訟在內的多元化金融糾紛解決機制。加強自貿試驗區金融創新産品相關知識普及,重視風險教育,提高消費者的風險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三十)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加強與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派出機構的溝通,按照宏觀審慎、風險可控、穩步推進的原則,依據本意見制定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

  中國人民銀行

  201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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