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資基金將重點支援四大領域
- 發佈時間:2015-12-10 05:52:53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北京12月9日訊 記者曾金華報道:財政部今天發佈《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明確一般應在支援創新創業、中小企業發展等4個領域設立政府投資基金,不得從事投資二級市場股票等業務。《辦法》還就政府投資基金的設立、運作和風險控制、終止和退出、預算管理等作出具體規定。
根據《辦法》,政府投資基金是指由各級政府通過預算安排,以單獨出資或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採用股權投資等市場化方式,引導社會各類資本投資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支援相關産業和領域發展的資金。
《辦法》明確,各級財政部門一般應在以下領域設立投資基金:支援創新創業、支援中小企業發展、支援産業轉型升級和發展及支援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
《辦法》要求,政府投資基金募資、投資、投後管理、清算、退出等通過市場化運作。財政部門應指導投資基金建立科學的決策機制,確保投資基金政策性目標實現,一般不參與基金日常管理事務。投資基金各出資方應當按照“利益共用、風險共擔”的原則,明確約定收益處理和虧損負擔方式。
在業務範圍方面,《辦法》明確,政府投資基金在運作過程中不得從事以下業務: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託貸款等業務;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産、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託産品、非保本型理財産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准的公益性捐贈除外);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發行信託或集合理財産品募集資金。
在政府投資基金的預算管理方面,《辦法》規定,各級政府出資設立投資基金,應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章程約定的出資方案將當年政府出資額納入年度政府預算。
同時,各級財政部門應建立政府投資基金績效評價制度,按年度對基金政策目標實現程度、投資運營情況等開展評價,有效應用績效評價結果。政府投資基金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對基金運作情況的審計、監督。
近年來,國家改革創新投融資機制,政府投資基金作用進入快速發展時期。財政部部長樓繼偉近日表示,要建立産業投資基金,推動財政支援産業發展資金“由補轉投”,有效撬動社會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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