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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完善服務機制 做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

  • 發佈時間:2015-12-09 14:32: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9日訊 近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發佈《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國辦發〔2015〕37號文件做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要在2017年年底前,省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範圍要進一步拓寬,購買目錄進一步充實,相關法規和配套政策進一步完善。2020年年底前,在全省基本建成比較完善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

  《意見》還提到要明確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完善購買機制、規範服務標準,要培育承接主體等相關問題。

  

  >>>更多政策可查看中國經濟網“中國文化産業政策庫”

  以下為政策全文: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貫徹國辦發〔2015〕37號文件

  做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

  工作的實施意見

  魯政辦發〔2015〕53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等部門關於做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37號),做好我省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辦法的通知》(魯政辦發〔2013〕35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魯辦發〔2015〕25號)有關要求,經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實施意見,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目標任務

  2015年年底前,在總結政府購買公共演出服務前期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在省直文化、新聞出版廣電、體育等部門進一步擴大試點範圍、規模;依託試點,在市縣兩級逐步推廣,初步建立覆蓋全省、統一有效的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平臺。2017年年底前,全省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範圍進一步拓寬,購買目錄進一步充實,相關法規和配套政策進一步完善。2020年年底前,在全省基本建成比較完善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形成與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水準相適應、與人民群眾精神文化和體育健身需求相符合、具有山東特色的公共文化資源配置機制和供給機制,社會力量參與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氛圍更加濃厚,公共文化服務內容日益豐富,公共文化服務品質和效率顯著提高。

  二、明確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主體是承擔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各級行政機關和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文化與體育群團組織,也可根據實際需要,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務。從事公益服務的文化體育事業單位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務過程中,需要借助社會力量的,經主管部門同意後,在現有財政資金安排內,可借鑒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和機制運作。承接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主體主要為具備提供公共文化服務能力,且依法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准免於登記的社會組織和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

  三、完善購買機制

  購買主體應當根據購買內容的供求特點、市場發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靈活、程式簡便、公開透明、競爭有序、結果評價”的原則組織實施政府購買服務。購買屬於《政府採購法》適用範圍的公共文化服務項目,應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的規定,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採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購買不屬於《政府採購法》適用範圍的公共文化服務項目,可由購買主體採用定向委託、競爭性評審等方式自行購買或委託採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確定承接主體後,購買主體應當與承接主體簽訂合同,並可根據服務項目的需求特點,採取購買、委託、租賃、特許經營、戰略合作等各種合同方式。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從部門預算經費或經批准的專項資金等既有預算中統籌安排。建立以項目選定、資訊發佈、組織採購、項目監管、績效評價為主要內容的規範化購買流程。根據所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特點,分類制定內容明確、操作性強、便於考核的公共文化服務標準,方便承接主體掌握,便於購買主體監管。加強對服務提供全過程的跟蹤監管和對服務成果的檢查驗收,檢查驗收結果應結合服務對象滿意度調查,作為付款的重要依據。建立購買價格或財政補貼的動態調整機制,根據承接主體服務內容和品質,合理確定價格。

  四、規範服務標準

  各地應根據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項目特點,按照魯辦發〔2015〕25號文件相關要求,制定統一明確、操作性強、便於考核的基本服務標準,主動向社會公開,方便承接主體掌握,便於購買主體監管。購買主體要及時對服務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梳理,總結經驗,逐步完善服務標準體系。

  五、培育承接主體

  對現有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事業單位和社會力量加強培訓、指導,支援其全面了解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內容。對處於起步階段、具有發展潛力的民辦公共文化服務機構,通過完善管理體制、適當放寬準入條件、簡化登記程式、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等多種措施,促進其健康發展。建立健全民辦公共文化服務機構資訊公開制度,著力提高其社會公信力。通過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與培育社會化公共文化服務力量相結合,規範和引導社會組織健康發展,逐步構建多層次、多元化的公共文化服務供給體系。

  六、引入誠信評價

  建立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信用檔案。對在購買服務實施過程中,發現承接主體歪曲服務主旨、弄虛作假、冒領財政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記入信用檔案,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對造成社會重大惡劣影響的,取消參與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資格。逐步建立包括信用檔案在內的誠信評價體系,規範購買體系,提高各個環節參與者的積極性、誠信度,營造良性競爭的氛圍。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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