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木質包裝口岸管控機制初探
- 發佈時間:2015-12-09 11:26: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黃見超
2002年,國際植物保護公約(IPPC)發佈國際植物檢疫第15號標準(簡稱ISPM15),即木質包裝檢疫安全規範,要求以原木為原料加工的包裝物(以下簡稱木質包裝)須經過確定的技術標準、操作規範進行除害處理,並加施規範的IPPC標識,目的是防止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隨木質包裝在國際間傳播。我國于2005年正式成為IPPC成員國,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商務部、國家林業局等部門于2005年1月發佈的第4號聯合公告,質檢總局也發佈了第69號令明確出境貨物使用的木質包裝,應按規定的檢疫除害處理方法進行處理,並加施專用標識,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入境貨物使用的木質包裝實施查驗,不符合規定的,不準出入境。 目前,我國企業因出境貨物木質包裝未經規定的除害處理或被檢出有害生物,遭到國外退貨或在口岸實施強制除害處理使通關受阻的情況時有發生,給企業帶來了經濟損失,也給外方造成我國不嚴格履行植物保護公約或管控不嚴的不佳印象,個別事件甚至上升為外交糾紛。據統計,2013年至2014年我國出口貨物木質包裝未按規定除害處理或被檢出有害生物而被國外通報分別達270批次和327批次。為此,筆者結合多年口岸檢驗檢疫工作經驗,探討出境木質包裝口岸管控機制。 科學抽查 增加成效 口岸執法機構的人力、物力有限,且在通關便利化大背景下,檢驗檢疫機構不可能實施批批查驗。在此前提下,抽查規則的科學性至關重要,既要保證貨物快速通關又要保證工作成效。口岸查驗部門應以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以科學風險分析為手段,在兼顧口岸把關成效和通關便利化前提下,根據貨物類型、輸往國家(地區)、歷史記錄、敏感資訊實施科學的抽查規則:一是對涉及被舉報的敏感出口批次100%查驗。二是結合出口預配艙單資訊提前預判,以貨物種類為側重點,對陶瓷、石材、石製品、機電産品等經常使用木質包裝的貨物進行重點抽檢。三是針對不同的出口國家和地區實施差別抽查。根據歷史數據經驗,對出口中東、東南亞、非洲等地區貨物進行重點查驗。四是實施懲戒措施,對曾經發生違規行為的出口發貨人進行重點抽查。 互聯互通 協同把關 自2013年法檢制度改革以來,一般工業製成品調出出口商品法檢目錄,而木質包裝作為貨物附屬物在報關時並沒有規定,檢驗檢驗機構缺乏相關資訊,出境木質包裝抽檢工作落實困難,違規出口木質包裝逃漏檢時有發生。檢驗檢疫機構應主動作為、協調口岸各方,與海關、邊防、港務等部門加強互聯互通,優化查驗工作流程,共同把好國門:一是資訊共用。通過參加“單一窗口”及“三個一”等建設,與海關、港務等實現資訊共用,全面掌握出口貨物資訊,為針對性抽查打下基礎。二是加強與職能部門的業務協作。檢驗檢疫部門根據抽查規則對預配艙單進行抽批查驗,填寫口岸查驗工作聯繫函發送海關;海關確認後,送達港區通知出口貨物發貨人或代理對該批貨物實施查驗,碼頭業主單位按照相關要求調箱,檢驗檢疫查驗貨證相符的予以放行。三是涉嫌違規的木質包裝以書面通知碼頭業主布控。截獲的不合格木質包裝經有效除害處理後,由檢驗檢疫部門出具解控單送港區計劃部門放行。情節嚴重的由口岸檢驗檢驗部門立案調查,證據確鑿的按相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加強管理 保證品質 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在日常查驗中應重視廉政建設和過程管控,杜絕暗箱操作、保證陽光執法:一是查驗人員安排與現場業務值班排班同步,由值班的主崗負責木質包裝抽查,交替進行,隨機安排,堅持雙崗制,防止專人專崗。二是建立抽單工作三級管控機制。由值班人員審核並抽查提單再經科室負責人確認,紀檢監察部門、業務監督部門不定期督查並走訪相關企業收集反饋意見,保證抽查工作的科學性,防止抽查工作的隨意性。三是現場查驗由貨主或者代理全程陪同,業務值班員現場監管,做到陽光執法。四是堅持工作聯絡單機制。工作聯絡單一式四聯,分別為海關登記聯、港區作業聯、海關核銷聯、檢驗檢疫留存聯,多方參與、互相監督、透明執法。 分析與建議 出口貨物木質包裝未實施除害處理直接出口現象屢禁不止,以下幾點現象應引起重視:一是違規案件逐年遞增,口岸執法壓力較大。以福州馬尾口岸為例,2012年查處違規出境木質包裝14批次144標箱,2013年查處違規出境木質包裝23批次265標箱,2014年查處違規出境木質包裝24批次207標箱。非法檢出口貨物的木質包裝目前僅在口岸查驗,口岸檢驗檢疫部門受通關便利化要求及人手不足制約,口岸執法壓力凸顯。因此,建議産地檢驗檢疫從源頭進行管控,與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形成合力,共同把關。二是違法成本低廉,致使有些企業屢罰屢犯。目前,對違規出口貨物木質包裝多以處罰為主,缺乏更有效的制約手段,而《動植檢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條款規定罰金太低,起不到威懾作用。在利益驅動下,誠信度不高的企業屢次闖關,建議對該類企業加大處罰力度,另外要探索其他途徑提高其違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