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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種情形不參加企業所得稅年度清算

  • 發佈時間:2015-12-08 10:55:20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凡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産、經營(包括試生産、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按規定自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或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年度企業所得稅,並辦理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稅款。納稅人應當依照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及相關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報送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應繳應退稅款,並對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任。此外,相關匯算清繳稅收政策還明確了六種特殊情形的納稅人不參加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

  具有四類情形的非居民企業,可不參加當年度的所得稅匯算清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6號規定,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以下稱企業),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本辦法規定參加所得稅匯算清繳。但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參加當年度的所得稅匯算清繳:臨時來華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不足1年,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且已經結清稅款;匯算清繳期內已辦理登出;凡經過主管稅務機關依法指定,採用代扣代繳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可不參加當年度的所得稅匯算清繳;其他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不參加當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無需參加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據此,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以及合夥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因而也就無需參加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不參加年度匯算清繳。實行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進行匯算清繳。核定徵收稅收規定是,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採取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匯總納稅企業五類情形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57號)規定,匯總納稅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因此,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省內跨市的總機構的分支機構應參加匯算清繳。

  籌辦期間的企業,不用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第三條規定,凡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産、經營(包括試生産、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很明顯,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主體是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産、經營(包括試生産、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企業在籌建期沒有生産、經營,當然也就不用匯算清繳。

  申請辦理延期納稅申報企業,匯算清繳可以延期申報年度企業所得稅。延期申報,是指納稅人、扣繳人基於法定原因,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申報,經核準延期一定時間申報的制度。延期申報的法定原因:是指不可抗力因素,即無法預見、無法避免克服的自然災害,包括水、火、風災、地震等;財務處理的特殊原因,即財務處理未結束,在規定的申報期內申報確有特殊困難的;地域性原因造成無法及時申報的。稅務機關應公告延期申報期限。納稅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匯算清繳期內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或備齊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資料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辦理延期納稅申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經核準延期辦理前款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作者單位:深圳稅橋稅務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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