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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難點橫亙 巴黎氣候大會談判進展緩慢

  • 發佈時間:2015-12-05 07:33:00  來源:文匯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據新華社巴黎12月3日電 (記者 韓冰 張曉茹 張雪飛)巴黎氣候變化大會3日發佈了一份新的氣候協議草案,梳理整合了過去幾天的談判成果。與先前版本相比,新草案在少數條款的案文表述上更清晰,但整體進展並不明顯。各方對如何在協議各要素中具體體現“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仍有較大分歧。

  截至目前,談判中主要存在哪些難點?中國主張為大會注入怎樣的推動力?中國氣候變化事務特別代表解振華就這些熱點問題進行了解讀。

  ■難點一:協議是否應具有法律約束力?

  ■中國主張:提出“協議+決定”建議

  據介紹,2011年德班氣候變化大會決定,巴黎氣候變化大會協議應當具有法律約束力。在此次談判中,有些國家認為,國際社會已談了4年之久,若達成一個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是不可接受的。少數國家出於國內政治因素的考慮,則不贊成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

  在法律約束力應當具有多大覆蓋範圍的問題上,也有不同看法。有的國家認為,各國所有應對氣候變化的安排都應納入這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有的則認為納入一部分即可。

  解振華説,中國此前已多次明確表示,希望巴黎氣候變化大會達成一個“全面、均衡、有力度、有約束力”的協議。中國提出了“協議+決定”的務實建議,協議以2020年後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機制性安排為主要內容;考慮到各國國情不同,各國提交的自主貢獻的目標則可放到沒有法律約束力的決定中。據了解,中國的建議已得到大多數國家的支援。

  ■難點二:各國自主貢獻文件如何看待?

  ■中國主張:支援非強制性的成果盤點

  目前,約180個國家已提交應對氣候變化的自主貢獻文件,這是各國主動應對氣候變化的一個積極信號。

  然而,有種觀點認為,各國自主制定的行動計劃不足以實現到2100年全球溫度升高與工業革命前相比不超過2攝氏度的長期目標,因此要定期進行強制審核。與此相對立的觀點認為,各國行動目標的修正應該是非強制性的。

  解振華認為,各國提交的自主貢獻文件“是政治互信的表現”,應當予以充分肯定;其次,中國支援進行整體成果的定期盤點,各國可以了解與實現長期目標還有多大差距,但這個盤點應當是一種激勵性的機制,應當是非懲罰性、非強制性的;同時,發達國家應及時履行義務和承諾,為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幫助後者提升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

  ■難點三:發達國家承諾的資金問題怎麼辦?

  ■中國主張:發達國家必須兌現承諾

  發達國家為發展中國家提供應對氣候變化資金支援,既是《公約》的要求,也是發達國家自己曾作出的承諾。然而,目前來看,發達國家落實得並不好,每年提供的資金遠達不到承諾,有的國家甚至把對外援助資金包裝成應對氣候變化的支援資金。

  中國主張,發達國家必須兌現到2020年每年為發展中國家提供1000億美元資金支援的承諾,2020年後應在此基礎上擴大規模,繼續支援發展中國家提高能力。

  解振華表示,中國在今年9月宣佈設立200億元人民幣的中國氣候變化南南合作基金,幫助其他發展中國家提高減緩和適應的能力。他強調,中國提供的資金和發達國家在性質上有根本不同,發達國家的資金是義務,是承諾,中國則是自願的,體現了中國的責任感。

  ■難點四:巴黎協議與《公約》是何關係?、

  ■中國主張:應遵循《公約》框架

  有觀點認為,巴黎氣候變化大會將達成的協議可取代《公約》。對此,解振華表示,中方認為會議的結果應當遵循《公約》的框架,遵循“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公平原則、各自能力原則等,“巴黎協議應當是《公約》框架下的一個里程碑,而不是拋開《公約》另搞一套。”

  解振華説,現在沒有一個國家再反對“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這是很好的信號,但在具體如何體現上仍有分歧。

  對於一些發達國家認為中國不應再列入發展中國家陣營,解振華強調,在此問題上糾纏並無意義。“發達國家並沒有因為被列入發達國家陣營而做得更好,同時,中國雖然是發展中國家,卻在應對氣候變化問題上做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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