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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氣候談判首席代表詳解巴黎氣候變化大會

  • 發佈時間:2015-11-30 12:46:34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網巴黎11月29日電(記者韓冰 唐志強)《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稱“公約”)第21次締約方大會(即巴黎氣候變化大會)30日召開在即。中國氣候談判首席代表蘇偉29日接受記者採訪,詳細解讀了巴黎氣候變化大會的議程安排、可能達成的協議意義以及中國在應對氣候變化問題上的立場。

  議程安排滿滿 存在延期可能

  據蘇偉介紹,雖然巴黎氣候變化大會是11月30日召開,但大會的核心工作——關於應對氣候變化的巴黎協議的談判和制定實際上29日就已開始。29日下午,負責巴黎協議案文談判的德班平臺工作組開始召開會議,近200個締約方隨後進入密集磋商。

  11月30日,約150名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將出席大會開幕式活動。各國領導人將採取大會發言的形式,為大會取得積極成果注入政治推動力。在巴黎氣候變化大會的第一週,各方將就巴黎協議的條款案文全面展開談判。

  大會初步的設想是,12月5日上午,德班平臺工作組將形成巴黎協議的主要草案。12月5日下午,《公約》締約方大會將審議談判結果,並決定第二周如何圍繞各國談判代表達成的結果,再展開部長級的談判和磋商,最終預計于12月11日形成最後文件。

  蘇偉説:“時間非常緊張,可能一場會接一場會,時間計算到每一分每一秒。”從歷次氣候變化大會的經驗看,延期形成最終結果已屢見不鮮。由此看來,巴黎氣候變化大會也不能排除延期達成協定的可能。

  強化落實公約 並非另起爐灶

  蘇偉説,巴黎協議的授權非常明確,不是要建立一個新的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制度,而是要談判磋商如何在《公約》框架下,在2020年後進一步強化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行動。

  他強調,巴黎協議的性質是在減緩、適應、資金、技術轉讓、能力建設支援等問題上,進一步落實和執行《公約》。這樣一個法律文件應當和《公約》的原則、規定、目標、框架一脈相承。

  從這一角度講,巴黎協議“應當具有法律約束力”。巴黎協議除了提出2020年後如何進一步強化落實《公約》,也會就巴黎協議達成後到2020年之間的5年內,如何落實巴黎協議提出安排和要求。

  堅持一貫原則 共同面對挑戰

  蘇偉説,中國在氣候變化問題上一貫持積極認真的態度。中國意識到,氣候變化對人類和地球來講,是一個緊迫的威脅,各國應通過國際合作來共同面對。

  他強調,總體而言,氣候變化問題是發達國家在過去200年的工業化期間,大量排放溫室氣體造成的,這是發達國家的歷史責任,《公約》也正是因此確定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中國堅持這一原則的立場是不變的。

  蘇偉説,減少碳排放應該考慮到各國的發展階段和發展需求。發達國家已經實現工業化,碳排放已經到達了峰值,自然有逐步減少排放的趨勢,因此在減排問題上,不能簡單地把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相對比。

  蘇偉説,雖然中國目前的碳排放總量較大,但是相對於發達國家的每人平均排放水準還有很大差距,和發達國家工業化的高峰時期相比差距甚至更大。這些都説明瞭“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的合理性。

  他還指出,中國同時也重視“共同的責任”,認為發展中國家也要根據自己的國情、能力和發展階段,盡可能地為應對氣候變化作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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