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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起直接招收為士官的高等學校學生可享受國家資助

  • 發佈時間:2015-12-02 10:27: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12月2日電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教育部、總參謀部日前聯合發佈通知稱,決定自2015年起,對直接招收為士官的高等學校學生(含定向生)施行國家資助。

  通知顯示,從2015年起,國家對直接招收為士官的高等學校學生施行國家資助,入伍時對其在校期間繳納的學費實行一次性補償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實行代償。

  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金額,按學生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産生的利息,下同)兩者金額較高者執行,據實補償或者代償,但本專科學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獲學費補償學生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補償資金必須首先用於償還國家助學貸款;如補償金額高於國家助學貸款金額,高出部分退還學生。

  通知還顯示,直接招收為士官的高校學生國家資助的年限,按照國家對本科、專科(高職)、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規定的相應修業年限據實計算。專升本、本碩連讀、中職高職連讀、第二學士學位畢業生補償學費或代償國家助學貸款的年限,分別按照完成本科、碩士、高職和第二學士學位階段學習任務規定的學習時間計算。

  直接招收為士官的高校學生國家資助的申請審批程式及管理等規定,參照《財政部 教育部 總參謀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學生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辦法〉的通知》(財教〔2013〕236號)相關規定執行。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隱瞞病史或弄虛作假、違法犯罪等行為造成退兵的,原就讀高校取消其受助資格。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在接收退兵後及時將被退回學生的姓名、就讀高校、退兵原因等情況逐級上報至國防部徵兵辦公室,並按照學生原就讀高校的隸屬關係,通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已補償的學費或代償的國家助學貸款資金,由學生退回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會同教育行政部門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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