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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電動車已徵車船稅款需退回

  • 發佈時間:2015-12-02 02:35:03  來源:北京晨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國稅總局鼓勵新能源車使用

  北京晨報訊(記者 楊奕)北京晨報記者昨日獲悉,國家稅務總局發佈《車船稅管理規程(試行)》公告,對稅款徵收、減免稅退稅管理等方面作出相關規定,並將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規程》指出,保險機構應當在收取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並將註明已收稅款資訊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及保費發票作為代收稅款憑證。不過,保險機構、代徵單位對已經辦理減免稅手續的車船不再代收代徵車船稅。

  同時,納稅人在車輛登記地之外購買該強制保險、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的,憑註明已收稅款資訊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或保費發票,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再徵收該納稅年度的車船稅,已經徵收的應予退還。

  有統計數據顯示,截至8月,北京全市純電動汽車總數已經突破兩萬輛。為鼓勵純電動車的使用,多部門給予了一定的政策支援。此次國稅總局發佈的《規程》進一步指出,稅務機關、保險機構、代徵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資訊化部公佈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船減免稅政策,對不屬於車船稅徵稅範圍的純電動乘用車和燃料電池乘用車,應當積極獲取車輛的相關資訊予以判斷,對其徵收了車船稅的應當及時予以退稅。

  此外,《規程》還規定,因品質原因,已經繳納車船稅的車船被退回生産企業或者經銷商的,納稅人可以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退貨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已完稅車輛被盜搶、報廢、滅失而申請車船稅退稅的,由納稅人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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