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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實施《消法》:收包廂費最高可罰5萬元

  • 發佈時間:2015-12-01 16:28:00  來源:大江網  作者:羅捷  責任編輯:羅伯特

  11月30日,記者從關於《江西省實施辦法》新聞發佈會上獲悉,新《實施辦法》將於今年12月1日正式實施。新《實施辦法》條款由原來的20條增加到76條,突破之處較多。其中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收取包廂費、開瓶費等不合理收費,違者最高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責令停業整頓。

  網購七日無理由退貨

  不得設置“訂金不退”規定

  新《實施辦法》對售後服務、“七日無理由退貨”等問題作了規定。

  案例:“雙十一我在網上買了一套價值500元的床上用品,為搶購預付了199元訂金,貨到後又支付了301元。”南昌市民謝女士近日向記者反映,收到貨後她發現與自己所需不符,決定退貨。賣家卻表示訂金199元不退。理由為199元是搶購特惠産品的訂金,只有成功購貨才能衝抵商品費用。

  解讀:今年10月1日起實施的《網路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管理暫行規定》明確規定網路集中促銷組織者不得採用格式條款設置訂金不退、預售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同時,根據新《實施辦法》規定,消費者為檢查、試用商品而拆封且商品本身不污損的,屬於“商品完好”,經營者不能以此為理由拒絕消費者退貨。

  防範預付款消費風險

  商家歇業要提前一月通知

  預付式消費已經涉及消費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時也是産生消費糾紛的重災區,此次新《實施辦法》在防範預付款消費風險方面也做了相應規定。

  案例:近日,南昌周女士向本報反映,今年8月,她和朋友在紅谷灘會展路上看到一家“巴黎一刻”麵包店開業慶典,並推出限時辦卡充值享優惠活動,周女士毫不猶豫辦了一張卡。兩個多月後的一天,周女士打算去麵包店消費,發現店面大門緊閉,門上貼著轉租廣告。

  解讀:新《實施辦法》規定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暫停營業、歇業或變更經營場所的,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已交預付款的消費者。

  叫停餐飲“霸王條款”

  收包廂費開瓶費可罰1~5萬元

  近年來,開瓶費、包廂費、最低消費等涉及餐飲行業的消費糾紛屢見報端。新《實施辦法》對此類違法經營行為設定了行政處罰,最高可對經營者處以5萬元的罰款。

  案例:11月21日,南昌市民李先生同2位朋友在福州路尚廚酒店進餐時,服務員強行要求每位客人支付2元餐位費。李先生曾表示要向12315投訴此事,不過該酒店並未就此取消收取該不合理費用,仍然在刷卡消費時收取了李先生6元的餐位費。

  解讀:新《實施辦法》規定,對強制或者誤導消費者交易,收取包廂費、開瓶費、食具消毒費等不合理費用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可以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責令停業整頓。(記者 羅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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