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首次提出五個“是否”監督發審委
- 發佈時間:2015-11-30 09:10:28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如果要問證監會哪個部門處於利益交匯處,答案無疑是發審委。上週五晚間發佈的《關於進一步規範發行審核權力運作的若干意見》,證監會將監督目標就瞄準發行審核,首次對發審委委員提出了五個“是否”的監督檢測標準。
證監會介紹,上述《意見》是對發行審核權力運作過程中可能存在權力尋租和腐敗風險的事項和環節進行全面梳理排查的基礎上,採取的有針對性的完善和改進措施。值得注意的是,證監會已意識到發審委中個人尋租空間巨大,尤其這些年不斷爆出的發審委委員腐敗案,故而對發審委委員工作進行了單獨約定,對這個權力最大的群體首次提出了五個“是否”監管標準。
此五個“是否”的具體內容為:發審委員是否遵守回避制度、是否利用委員身份開展商業活動、是否濫用表決權、表決理由是否正當合理、表決意見是否與工作底稿一致。
來自投行界的評述是:上述五個“是否”如果真能落實,中國發審制度將出現不小的進步。深圳一家券商投行人士稱,“發審委員是否遵守回避制度、是否利用委員身份開展商業活動”此兩個“是否”現在尚好,主要是後面的三個“是否”能否落實。
“如果説‘表決意見是否與工作底稿一致’還有據可查的話,那‘是否濫用表決權、表決理由是否正當合理’根本無據可查,這兩點本身主觀意願強,無法衡量,實踐中産生權力尋租和貪腐的也就是兩點上。”上述投行人士分析稱。
據了解,發審委委員身份之所以備受市場關注,最主要的就是擁有“表決權”。按照現行的發審機制,每一個項目上會時,發審委委員贊同的表決票數多於不贊同的票數,該項目視為過會;否則即為不予通過。例如,如果發審委由五位委員組成,有兩位贊成兩位反對時,剩下一位的表決態度就“無比金貴”。
“一些可過會可不過會的項目,往往在爭取發審委委員的關鍵票時會不惜血本。”一位保薦代表人説,這一點發行人和保薦機構也都心知肚明。“試想,等了三四年,過會上市了,就可融到動輒幾個億的資金,如果不能過會,前期的付出就徹底打水漂,很多發行人這個時候往往也會不計成本,因此發審委委員尋租空間源源不斷。”
除了對發審委委員進行定點火力監督外,此次證監會在《意見》中具體提到了九大舉措,且此九大舉措火力焦點僅有一個——發行審核全部環節。九大舉措按內容性質分類,大致可分為增加透明度、杜絕個人因素、完善監督過程管理、強化違法違規的及時懲處四大類。(記者 桂衍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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