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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淘寶”淘“老賴”是個好辦法

  • 發佈時間:2015-11-30 00:29:34  來源:寧波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郭敬波

  近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與阿里巴巴集團簽訂戰略合作框架協議:“法院可以通過淘寶平臺數據鎖定當事人的送達地址送達法律文書。”該消息一齣,立即在網上炸了鍋,有人叫好,有人吐槽,褒貶不一,有人甚至稱“智慧法院”此項措施恐是“犯傻之舉”。

  筆者在看歐美電影時,經常感慨他們對於人、對於錢的管理手段之先進,當事人犯罪之後住賓館、刷卡馬上就會被司法機關查到,當事人想用現金消費更是沒門,因為非但大額消費必須刷卡,並且公眾家中也不允許私放大額現金。而在我國,“老賴”橫行,不能不説與社會對人、錢的管理漏洞密切相關,“跑路”更是老賴們慣用的伎倆,三十六計走為上策,欠錢的、肇事的、犯罪的,等你找他時往往“人去樓空”。

  這些“下落不明”的當事人真的就或流落街頭、或借宿友人過著窮困潦倒的生活嗎?非也,他們或許正住在五星級賓館裏戳著手機在淘寶上瘋狂購物呢!經常有原告對法官説:“我要是能找到被告,我還找你們幹嘛”?誠然,讓原告去找被告無疑于讓其到大海裏去撈針,但是對於享有“公權力”的法院來説,找被告也並非易事,因為法院的這種“公權力”經常碰壁其他“公權力”和公民的“隱私權”。

  對故意隱匿經常居住地的當事人,如果還以“隱私權”為其遮掩,無疑是為虎作倀的助惡行為,憑什麼故意隱匿經常居住地的當事人淘寶購物收得,法院的法律文書就收不得?作為居中裁判的法院,其任何一項“公權力”都是與當事人的“私權利”息息相關,如果法外對於法院的“公權力”處處設限,其結果無非是讓致害人逍遙法外,卻讓受害人寸步難行,最終受損的並不是法院,而是當事人利益,是社會公平正義。

  “窮盡一切手段”是法院落實司法為民的必然要求,搭“網際網路+”的快車更是資訊時代“智慧法院”的改革方向。因此,通過“大數據”查詢被告下落,送達法律文書,是個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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