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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曝光老賴引侵犯隱私質疑網曬法律依據充足

  • 發佈時間:2015-08-19 08:50: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李想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標題:多地曝光老賴引侵犯隱私質疑 網曬法律依據充足

  多地曝光老賴引發侵犯隱私權質疑法律專家指出

  透支信用老賴隱私權保護受限

  俗話説“有借有還,再借不難”。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總有一些欠債不還的老賴,讓人們深惡痛絕。

  近日,福建省漳州市薌城區中山公園門口的電子大螢幕上,滾動曝光一批老賴的個人資訊,他們的姓名、身份證號碼、照片、住址等資訊一目了然。不少駐足觀看的市民説,把老賴資訊曝曬在陽光下感到非常解氣。但也有人提出質疑,此舉是否侵犯了老賴的隱私權。

  公開晾曬老賴的個人資訊有法律依據嗎?老賴的隱私權是否受到同等程度保護?法律專家表示,透支了信用的被執行人隱私權的保護會受到限制,老賴不能簡單以隱私權對抗個人資訊的公佈。只有法院公佈老賴比較敏感的個人隱私資訊時,才會涉及到隱私權問題。

  資訊曝光逼出潛水老賴

  據悉,漳州市薌城區中山公園門口的電子大螢幕每週更新一次老賴名單。接下來,漳州各縣基層法院也會在縣城人流密集處效倣這一做法。而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最近也在鬧市區LED電子顯示屏上,滾動播放百餘名失信被執行人的大頭照片和資訊,這在南寧城區法院中尚屬首次。

  電子大螢幕只是曝光老賴的方式之一。近年來,為督促老賴履行生效判決義務,全國法院通過各種方式公開曝光老賴資訊。

  比如,福建省龍岩市連城縣人民法院利用微信使用群體主要為80後的特點,挑選10名80後老賴,用圖文並茂的方式進行曝光。連城縣法院利用朋友圈展開“面子攻勢”,鼓勵申請執行人、本院幹警、人民陪審員、執行聯絡員利用自己的朋友圈積極轉發老賴資訊,迅速擴大曝光資訊的受眾群體和範圍。資訊發佈後一週內,10名老賴中的5人主動履行了執行義務。

  江蘇省淮安市清浦區人民法院則把印有老賴照片、姓名、住所、身份證號碼和欠債金額資訊的公告,張貼到被執行人家門口、附近小區以及鬧市區街道、大型超市等場所。清浦區法院執行局負責人楊海清説,這是法院為破解執行難問題進行的一種嘗試,“名單都是經過仔細甄選的,主要為多次找不到、長期賴賬不還的被執行人,而且都是情節比較惡劣的”。

  楊海清説,貼公告將老賴公之於眾,除了希望更多知情者參與監督並主動提供線索外,主要目的是讓經常玩“躲貓貓”的老賴在輿論壓力和心理壓力下,主動履行法律義務。“被執行人住在哪他們就貼到哪,讓老賴覺得不好意思,也讓那些與老賴有經濟往來的單位或個人知道他的為人,進一步壓縮老賴的生存空間。老賴的親戚朋友看到了,也會督促他儘快還款。

  網曬老賴法律依據充足

  “各地法院公佈老賴資訊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據的”,北京市朝陽區律師協會行政與政府法律顧問研究會副主任、北京華訊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韜律師介紹説,2013年7月,為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傚法律文書,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明確指出,各級法院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路、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佈。該規定第四條明確,失信被執行人的身份證號可以公佈,只要是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資訊,法院都可以根據情況予以公佈。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新寶認為,當一個人欠錢不還,尤其是耍賴不還的時候,其隱私權的保護會受到一定限制。這既是為了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也是為了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只有法院公佈老賴比較敏感的個人隱私資訊時,才會涉及到隱私權問題。哪些個人隱私可以公佈,可以從公共利益、案件相關以及人格尊嚴三個方面考慮。

  張韜也認為,透支信用的被執行人,不能簡單以隱私權對抗資訊的公佈。為了識別和區別失信被執行人的身份,有必要同時披露足以區別失信被執行人與其他人的具體身份資訊,當然可以公佈包括照片、職業等資訊。否則,只公佈姓名、身份證號碼,容易造成一些同名的人被誤認為老賴,給其他人的工作、生活帶來麻煩。實踐中,很多法院公佈失信被執行人身份證號碼時,將部分數字以星號代替,已經是給失信被執行人留有餘地了。

  資訊公佈有待細化標準

  “社會信用體系沒有建立、健全時,適當公佈老賴的肖像照片、職業和住址,作為一種懲戒手段逼其出山,未嘗不可”。張韜説。

  張韜最近辦理的一起借款糾紛案就遇到了老賴。師傅借給徒弟30萬元資金用以週轉,8個月後,師傅查出患肝癌急需用錢,徒弟卻僅還給師傅1萬元。師傅去世前將債權轉讓給哥哥,其兄起訴追討欠款,法院判決該徒弟還款。但身為上海某公司股東、每天駕駛價值百萬元豪車(現未在其名下)的徒弟卻拒不還款。“這樣的案件中,申請執行人當然希望法院盡可能多地公佈老賴資訊,以促進執行力度,也能防止其他社會公眾上當”。張韜説。

  張韜告訴記者,我國還沒有個人資訊保護法和個人隱私保護法,何種資訊屬於個人隱私、何種資訊屬於個人一般資訊,法律上沒有明確的界定和區分。司法機構公佈失信被執行人身份資訊時,需要披露多少項資訊也沒有相關依據和標準。因此,應當加快個人資訊和隱私保護方面的專項立法,對個人隱私的範圍以及與個人一般資訊的界限作出明確規定。

  “最高法的規定賦予各級法院公佈失信被執行人資訊過程中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張韜認為,公佈老賴資訊過程中,各級法院應當建立和細化分級、分類標準,對於何種程度的失信被執行人應公佈哪些資訊、詳細到什麼程度,都應有明確具體的標準。(本報記者 李想 本報見習記者 葛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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