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地方政府為事件應對責任主體
- 發佈時間:2015-11-27 04:38:03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北京11月26日訊 記者顧陽報道: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國家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對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工作做了詳細部署。與2005年印發實施的《國家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相比,新版《預案》在適用範圍、分級標準、組織體系、應急響應等方面進行了調整完善,增加了監測預警和資訊報告相關規定。
新版《預案》調整了適用範圍,明確了“我國境內大面積停電事件是指由於自然災害、電力安全事故和外力破壞等原因造成區域性電網、省級電網或城市電網大量減供負荷,對國家安全、社會穩定以及人民群眾生産生活造成影響和威脅的停電事件”。與此前預案相比,新版《預案》重點強調了大面積停電事件作為社會突發事件的典型特徵,適用範圍由原《預案》規定的“重要中心城市電網”調整為所有“城市電網”。
在事件分級標準上,新版《預案》參照《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中電力安全事故分級標準,依據電網減供負荷、供電用戶停電兩個指標,按照事件嚴重性和受影響程度,將大面積停電事件由原來的I級、II兩級調整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4個級別。
在事件處置組織指揮體系上,新版《預案》明確指揮機構分為國家、地方政府、企業3個層面。國家層面可成立國務院工作組或國家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指揮部,指揮部由發展改革委、中央宣傳部、公安部等單位組成;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成立相應組織指揮機構,建立健全應急聯動機制;電力企業建立健全應急指揮機構,在政府組織指揮機構領導下開展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工作。《預案》同時明確,國家能源局負責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的指導協調和組織管理工作。
值得關注的是,新版《預案》明確了地方人民政府是事件應對的責任主體。據悉,應急響應設定為I級、II級、Ⅲ級和Ⅳ級四個等級,事發地人民政府負責本區域事件應對工作。新《預案》規定,啟動I級、II級應急響應,由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指揮應對工作;啟動Ⅲ級、Ⅳ級應急響應,由事發地縣級或市級人民政府負責指揮應對工作。
新版《預案》還增加了監測預警和資訊報告規定,對預警資訊發佈、預警行動、預警解除和資訊報告等監測預警工作機制進行了規範,同時明確了地方人民政府電力運作主管部門、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電力企業及重要電力用戶的相關責任。
專家表示,新版《預案》結合了我國電力行業發展實際,依據國家最新應急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在總結了近年來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形成,將對提升全社會電力應急能力起到積極推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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