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2O平臺賣處方藥成“漏網之魚”
- 發佈時間:2015-11-27 01:00:48 來源:經濟參考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隨著O2O模式的興起,傳統行業紛紛觸網,人們的衣食住行正因網際網路而發生改變,醫藥行業也不例外。創新探索的同時,也面臨一些市場問題。近日,多家醫藥O2O平臺被曝展示、銷售處方藥,此事引發社會的高度關注。這究竟是打政策“擦邊球”的有意為之還是審核程式中的“漏網之魚”?《經濟參考報》記者對此進行了採訪調查。
O2O平臺處方藥購買無障礙
醫藥O2O作為移動醫療的組成部分,自去年以來發展迅速。好藥師、叮噹快藥、送藥360、藥給力、快方送藥……短時間內,醫藥O2O平臺紛紛涌現,或依靠企業的門店基礎和自身物流配送體系,或與傳統藥店開展合作。
但因藥品涉及人們的生命安全而成為“敏感商品”。近日,多家醫藥O2O平臺被曝出售處方藥,引起質疑。
記者登錄數款醫藥O2O平臺後,在高血壓、冠心病、牙齦炎、支氣管炎等相關病症分類中發現了富馬酸比索洛爾片、硝苯地平控釋片、人工牛黃甲硝唑膠囊、施保利通片、阿莫西林膠囊等處方藥的展示資訊。然而,除平臺在“富馬酸比索洛爾片”的頁面資訊中標明為“處方藥”以外,其他藥品資訊中並未給予明確標注。
在經過填寫配送地址、藥品數量等訂購資訊後,記者順利完成了下單。在致電其中一家醫藥O2O平臺進行諮詢時,客服表示,可以直接下單購買這些處方藥,且不需要提供任何處方即可送藥到府。
在記者撥打12331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熱線時,工作人員表示網上銷售處方藥涉及違規,只要投訴人提供詳細資訊便會進行相關調查。
“打擦邊球”違反規定
為保障用藥安全有效,《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規定,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才可調配、購買和使用。
中國藥學會副秘書長陳兵等醫藥專家指出,購買處方藥管理的核心是藥品、處方、銷售者等的資格認定,其中處方是關鍵環節。在醫生、藥師等專業人員的指導下按照規定的渠道進行購買、使用,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護患者。
網際網路的産生,從技術上改變了醫藥銷售的傳統模式,但即便如此,處方藥的銷售仍為政策“紅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2013年發佈的《關於加強網際網路藥品銷售管理的通知》中則規定,“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通過藥品交易網站只能銷售非處方藥,一律不得在網站交易相關頁面展示和銷售處方藥。”
一家在北京註冊上線的醫藥O2O平臺的相關負責人表示,其業務模式為代買服務,處方藥不在其商品陳列清單中,“不銷售處方藥”是平臺明確遵守的原則。
“之所以出現處方藥,可能是由於系統審核過程中的遺漏,導致少數處方藥一併上架。平臺會在品類管理中對數據庫定期進行維護、篩選,與數十家上線的藥店進行資訊比對,但還無法做到100%零誤差。日後還需進一步提高技術能力。”該負責人説道。
目前,醫藥O2O平臺只有資訊展示資質。《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提供的藥品資訊直接撮合藥品網上交易”將處以罰款。對此,中國網際網路協會信用評價中心法律顧問趙佔領認為,一些網際網路平臺採取線上展示資訊、線下通過電話聯繫幫消費者下單並由線下藥店配送來“打擦邊球”的做法也是同樣違反規定的。
網上醫藥監管需常態化
陳兵指出,對於網際網路上的藥品銷售,也要對藥品、處方、銷售者的資格認證進行相應表述。“這對於患者是安全問題,而對於監管就是責任問題。一旦某個環節出現問題,都要能找到相應責任人。一旦責任不清就無法追責,患者利益受損時就無法得到應有的賠償。”
然而,業內人士並不否定O2O模式的價值。趙佔領則認為,網上銷售藥品本身有其優勢。相對於線下藥店,網上平臺的成本低、價格低且透明。O2O模式本身沒有問題,關鍵在於對處方藥的銷售需要進行特殊管制,目前對其約束和處罰的規定已較為充分、嚴格。
從網際網路創業方面來看,艾媒諮詢CEO張毅指出,儘管現在很多行業都介入O2O模式,但對一些特殊監管産品沒有得到充分有效保護之前,平臺創業者不應觸碰這些底線。與此同時,要在資質認證、物流運輸、責任人認定等方面逐步健全保障體系。對於平臺來説,最重要的是做好精細化市場。此外,政府可以考慮制定更多保障措施,鼓勵一些創新推進,如打通醫藥O2O平臺醫生開具處方的醫療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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