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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高新企業股權獎勵稅款可在五年內分期繳納

  • 發佈時間:2015-11-26 11:24: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11月26日電 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消息,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今日表示,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範圍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個人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西曆年度內(含)分期繳納,並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關於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徵管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公告》出臺的背景和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為促進科技創新,鼓勵企業投資,緩解納稅人缺乏資金納稅的困難,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於今年6月份聯合發佈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廣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62號),在前期試點的基礎上,將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實驗區和綿陽科技城。

  為更大程度發揮稅收政策作用,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10月21日國務院第109次常務會議決定,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試點的股權獎勵、轉增股本分期繳稅等幾項政策推廣至全國範圍實施。為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為確保政策順利落地,我們對前期試點地區的政策執行情況進行了深入調研和反覆論證,在廣泛聽取各地意見的基礎上發佈了《公告》。對計稅價格的計算、備案手續辦理等問題進行了明確,旨在進一步規範政策執行口徑,簡化涉稅事項辦理手續,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財稅〔2015〕116號文件第四條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範圍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個人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西曆年度內(含)分期繳納,並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財稅〔2015〕116號文件第三條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範圍內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西曆年度內(含)分期繳納,並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股權獎勵計稅價格如何確定?

  答:股權獎勵的計稅價格主要是按照公平市場價格確定。對於上市公司股票,因其流動性較強,其在公開市場的交易價格可以作為其公平市場價格。因此,《公告》規定,對於上市公司股票的價格,按照取得股票當日的收盤價確定,當日為非交易時間的,按照上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確定。但對於非上市公司股權的價格,由於其流動性較差,通常難以找到較為合理的參照價格。因此,《公告》規定,對非上市公司,一般情況下根據個人取得的股權份額所對應的企業凈資産確定其公平市場價格。對於企業凈資産無法確定的,可以通過最近一段時期企業股東轉讓股權時的合理轉讓價格類比確定。若凈資産法和類比法都無法確定股權價格的,企業經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可通過其他合理方法確定股權價格。

  什麼情況下轉增股本可以分期繳稅?

  答:《公告》規定,非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或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並且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其他企業轉增股本,應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上市公司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轉增股本(不含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按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

  納稅人如何享受分期繳稅政策?

  答:為方便納稅人,對於符合財稅〔2015〕116號文件規定的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納稅人可以自行享受分期繳稅政策。需要注意的是,納稅人享受分期繳稅政策時,需要根據自身情況制定分期繳稅計劃,由其所在單位統一匯總後,隨同其他相關資料,于發生股權獎勵或轉增股本次月15日內一併報送給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在分期繳稅期間,分期繳稅計劃需要進行變更調整的,應重新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納稅人如何辦理分期繳稅申報?

  答:在分期繳稅年度中,納稅人並不需要自己辦理納稅申報,由其所在單位依提交給稅務機關備案的分期繳稅計劃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並辦理納稅申報即可。

  納稅人分期繳稅期間取得分紅或轉讓股權如何處理?

  答:分期繳稅政策主要是為了解決納稅人沒有足夠現金繳稅的困難。若納稅人因分紅或轉讓股權等行為取得現金,應該積極履行納稅義務。因此,《公告》規定,納稅人在分期繳稅期間取得分紅或轉讓股權的,企業應及時代扣股權獎勵或轉增股本尚未繳清的個人所得稅,並於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備案辦理時企業需要提供一些資料,主要是何考慮?

  答:備案辦理時確實需要企業提供一些必要資料。這些資料多為説明性的資料,或企業在實施股權獎勵或轉增股本過程中自然形成的資料,都是證明納稅人符合分期繳稅政策必要的證明材料。由於股權獎勵、轉增股本的稅款計算較為複雜,企業提供這些資料,有利於稅務機關幫助企業做好稅款計算和扣繳工作,有效防範納稅風險。由於許多資料是現成的,提供這些資料並不會給納稅人和企業帶來額外負擔。對部分資料,稅務機關只是做形式審核後立即退還企業,並不會影響企業正常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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