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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將實行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 發佈時間:2015-11-26 09:59: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楊菲

  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消息,為落實股權獎勵、轉增股本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徵管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為方便納稅人理解,現對《公告》中主要問題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國務院第109次常務會議決定,2016年1月1日起,將已經在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試點的轉增股本、股權獎勵分期繳稅政策推廣到全國。為貫徹落實國務院 決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對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實行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為便於稅務機關和納稅人操作,稅務總局制定發佈了《公告》,進一步明確了政策適用範圍、計稅價格的確定及備案手續辦 理等相關問題,旨在進一步規範稅收徵管、簡化辦理手續。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股權獎勵計稅價格如何確定

  股權獎勵的計稅價格主要是按照公平市場價格確定。對於上市公司股票,因其流動性較強,其在公開市場的交易價格可以作為其公平市場價格。因此,《公告》規 定,對於上市公司股票的價格,按照取得股票當日的收盤價確定,當日為非交易時間的,按照上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確定。但對於非上市公司股權的價格,由於其流 動性較差,通常難以找到較為合理的參照價格。因此,《公告》規定,對非上市公司,一般情況下根據個人取得的股權份額所對應的企業凈資産確定其公平市場價 格。對於企業凈資産無法確定的,可以通過最近一段時期企業股東轉讓股權時的合理轉讓價格類比確定。若凈資産法和類比法都無法確定股權價格的,企業經與主管 稅務機關溝通,可通過其他合理方法確定股權價格。

  (二)什麼情況下轉增股本可以分期繳稅

  根據 《公告》規定,非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或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並 且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其他企業轉增股本,應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所 得稅。

  上市公司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轉增股本(不含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按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

  (三)如何辦理分期繳稅備案手續

  分期繳稅計劃由納稅人根據自身情況自主制定。企業應于發生股權獎勵或轉增股本次月15日內按照《公告》規定,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在分期繳稅期間,分期繳稅計劃需要進行變更調整的,應重新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四)《公告》的執行時間

  《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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