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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清單是怎麼變長的(銳評)

  • 發佈時間:2015-11-25 07:37: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張洋  責任編輯:羅伯特

  □“權力清單”是一項好的制度,為了做到權由法定、依法定權,使該制度的效能得以更好發揮,就必須首先讓法律“嚴起來”“強起來”

  政府的權力有多大?以往,很多百姓的反應是“大得很”“非常大”,給出的答案大多只是一種感受。近日,記者在某省採訪,該省的省編辦同志給出了一個不一樣的答案——2000多項權力。

  答案之所以如此精確,源於“權力清單”制度的推出。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的深入推進,“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裏”逐漸成為全社會的共識,特別是為了防止各政府部門的權力越位、錯位和缺位,“權力清單”制度登上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舞臺。

  進而言之,清單怎麼列?依據是什麼?基於社會治理的客觀規律,基於社會的廣泛共識,法律成為各政府部門擁有多少權力的重要衡量標準,正所謂“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總體來説,“權力清單”制度取得了顯著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問題,記者採訪中就聽到了幾個小故事:

  按理説,法律具有統一性和普適性。可是A省制定的權力清單有2000余項,B省超過4000項,C省卻不及1000項。為什麼有這樣的差別?經常挂在嘴邊的一個原因是“各地實際情況不同”,另一個原因更不容忽視——基於法律的不完善、內容的原則性,各地對一些法律條文的認識不同,權力清單自然也會不同。

  另一方面,我國法律的體系大、門類多、錯綜複雜,有時會相互“打架”。面對這種情況,有些地方自然會選擇“趨利避害”,以有利於自己的原則,從法律的角度為自己爭取更多的權。更誇張的是,當前,有些地方主動“搶權”,即不顧“與上位法是否衝突”的問題,擅自搶定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甚至是一些規範性文件,為自己以往不合理的審批權力、未來新設的收費項目提供法律依據,努力讓自己的權力清單更長。

  可見,“權力清單”是一項好的制度,為了做到權由法定、依法定權,使該制度的效能得以更好發揮,就必須首先讓法律“嚴起來”“強起來”。不完善的要予以改善,原則性的要儘量明確,有“打架”的要儘快梳理……立法機關要進一步加強法律的立、改、廢、釋,讓權力設定的法定標準更嚴謹,遏制“法外設權”“搶權行為”等現象的發生。

  另一方面,立法品質如何,也容易受到立法程式的影響。現實生活中,部門往往是法律的最初起草者,難免從一開始就會夾雜有部門利益的考量,法律最終也就容易為某些不合理的部門利益“留下口子”,這種立法的“部門利益化”傾向自然不利於“權力清單”的科學制定,這也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為什麼提出“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的重要原因。

  完善法律體系是“權力清單”制度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只要將其做好做實,“權力清單”制度必然會取得實效。未來,如果有人再問“政府的權力有多大”,我們的回答也許就不會再糾纏于數量的大小、清單的長短了,而是僅僅依據一個標準——“只要是依法設定的,就是合理的。”

  《 人民日報 》( 2015年11月25日1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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