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植被恢復費徵收標準迎來上調
- 發佈時間:2015-11-20 21:51:27 來源:中國財經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已沿用13年之久的森林植被恢復費徵收標準18日開始大幅上調。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當日發出《關於調整森林植被恢復費徵收標準引導節約集約利用林地的通知》,要求各地在2016年3月底前,將調整森林植被恢復費徵收標準等政策落實到位。
由佔用徵收林地的建設單位依法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是促進節約集約利用林地、培育和恢復森林植被、實現森林植被佔補平衡的一項重要制度保障。我國現行森林植被恢復費徵收標準是2002年制訂的,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各項建設工程對佔用徵收林地需求不斷增加,但其支付的補償標準明顯偏低,無序佔用、粗放利用林地問題突出,減少的森林植被無法得到有效恢復。兩部門此次大幅上調森林植被恢復費徵收標準,是加快健全資源有償使用和生態補償制度,建立引導節約集約利用林地的約束機制的一項力舉,對確保森林植被面積不減少、品質不降低,保障國家生態安全意義深遠。
根據通知,森林植被恢復費具體徵收標準變化如下:一,鬱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含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於10元,比2002年6元的標準提升2/3以上,其中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更是由原來的2元直升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由原標準的每平方米3元上調至6元;未成林造林地也由每平方米4元改為不低於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由2元調整為不低於3元。二,國家和省級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規定徵收標準2倍徵收。這也將遠高於原規定中“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的標準。
此外,城市規劃區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規定徵收標準2倍徵收。城市規劃區外的林地,按佔用徵收林地建設項目性質實行不同徵收標準。屬於公共基礎設施、公共事業和國防建設項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規定徵收標準徵收;屬於經營性建設項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規定徵收標準2倍徵收。
通知指出,對農村居民按規定標準建設住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鄉村道路、學校、幼兒園、敬老院、福利院、衛生院等社會公益項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復費。法律、法規規定減免森林植被恢復費的,從其規定。
通知強調,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嚴格按規定的範圍、標準和時限要求徵收森林植被恢復費,確保及時、足額徵繳到位。上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堅決查處不按規定徵收森林植被恢復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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