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修訂內容的公告
- 發佈時間:2015-11-20 15:17:33 來源:環保部網站 責任編輯:羅伯特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作出修改:將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自動許可進口”修改為“非限制進口”;同時,刪去第三款中的“進口列入自動許可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應當依法辦理自動許可手續”。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修改內容,現將涉及自動許可進口類固體廢物有關調整事項公告如下:
一、《進口廢物管理目錄》中原“自動許可進口類固體廢物目錄”修改為“非限制進口類固體廢物目錄”。
二、環境保護部停止受理和審批原自動許可進口類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的申請。已發放的原自動許可進口類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應當在有效期內使用,逾期自行失效。進口列入非限制進口類固體廢物目錄的固體廢物的單位,無需向環境保護部申領相關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
三、進口列入非限制進口類固體廢物目錄的固體廢物,必須符合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或者相關技術規範等強制性要求,並經品質監督檢驗檢疫部門檢驗合格。經檢驗檢疫,不符合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或者相關技術規範等強制性要求的固體廢物,不得進口。
四、海關部門無需驗核非限制進口類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
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環境保護部
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2015年11月13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遼河淩河保護區管理局,環境保護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5年11月1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