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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賓首富被脅迫殺人該當何罪

  • 發佈時間:2015-11-20 07:33:22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楊濤

  近日,四川宜賓市首富章英啟遭人綁架勒索1億元,有網帖曝出案發細節。11月17日下午,宜賓警方證實,伊力集團董事長章英啟確實受脅迫參與殺害了一名陌生女子,目前四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新京報》11月18日)

  網帖稱“章英啟迫於威脅同意後,4人威逼章英啟對一按摩店員工進行繩索勒頸的方式殺害,並對這一過程進行攝像記錄作為威脅證據,之後將章英啟釋放回家準備贖金。”如果網帖所稱屬實的話,那麼,章英啟就有比較大的可能性是涉嫌故意殺人罪,只不過是作為脅從犯,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我國刑法對共同犯罪按照犯罪分子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對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按其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理論上認為,被脅迫參與犯罪的人,雖然意志上受到一定的壓制,但是,並不能説他完全沒有自己主觀意志,他仍然可以選擇不參與犯罪,因此,對於被脅迫參與犯罪的人,刑法仍然要對他進行處罰。

  有人説,像章英啟這樣的被脅迫參與犯罪的,可以算作是緊急避險,這種觀點是不對的。緊急避險是指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産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章英啟為保全自己的生命,在他人脅迫下不得不殺害女子,表現上似乎符合緊急避險,但事實上,緊急避險不允許為保全一個人的生命而殺害另一個人的生命,雖然兩個人在地位、財富等各方面差異懸殊,但生命本身卻是平等的,用殺害另一個人的生命來保全自己不構成緊急避險。

  當然,即使章英啟涉嫌故意殺人罪,在定罪量刑上與一般的故意殺人罪也有重大區別。如果章英啟僅僅是受到語言威脅和輕微暴力毆打而參與犯罪,那麼,對他處理相對更重一些,減輕的幅度小一些。如果章英啟被他人反覆暴力毆打,迫於無奈參與犯罪,那麼,對他處理上減輕的幅度就會大一些,甚至可以免除處罰。雲南省曾經出現一個案例,2007年,雲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偵破兩起失足婦女被三名男子脅迫去殺“同行”的案件,最後,考慮到殺人者是出於被迫,昆明市檢察院對實施殺人的兩名失足婦女,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

  此外,還有一種情況下,章英啟無須負刑事責任。那就是,如果章英啟用繩索對女子勒頸完全由他人用手捉著,章本人根本無法控制自己的手腳,那麼,這種情形下,章英啟就不屬於脅從犯,而是他人用來殺害該女子的工具而已,他本人完全無自由意志可言,因此,不能認定他主觀上有殺人的故意,因而也就不構成犯罪。

  當然,最終章英啟是否要負刑事責任,該負怎樣的刑事責任,有賴於警方加大偵破力度,查清案情,在實事求是的基礎上,分清法律責任。

  (作者單位: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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