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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權利”護航金融消費

  • 發佈時間:2015-11-20 01:00:39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到銀行購買理財産品,簽完字才發現是份保險合同;保證18%的高收益,到期了卻連本金都沒著落;明明已約定10%的貸款利息,又被強行加收各種費用……種種金融消費“陷阱”,“坑錢”沒商量,維權卻不易。

  針對此類情況,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針對當前我國金融消費糾紛頻發現狀,提出保障金融消費者的八大權利,即財産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受教育權、受尊重權、資訊安全權等。

  2015年5月,杭州聯合銀行儲戶近億元存款“失蹤”案8名涉案人員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該行古蕩支行文二分理處前負責人祝超菊通過誘騙持卡人輸入密碼,先後將42名客戶共計9505萬元的存款轉入邱某及其指定人員的銀行賬戶。

  針對,近年來“存款失蹤”、信用卡被盜刷等現象時有發生。《意見》提出,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保障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産品和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的財産安全,採取嚴格的內控措施和科學的技術監控手段,嚴格區分機構自身資産與客戶資産,不得挪用、佔用客戶資金。

  消費者金融知識欠缺,容易被“忽悠”也是金融糾紛頻發的原因之一。發生糾紛後,消費者又常常陷入投訴無門的境地。對此,《意見》要求,金融機構應當切實履行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主體責任,在機構內部建立多層級投訴處理機制,提高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品質和效率,接受社會監督。

  中央財經大學金融法研究所所長黃震認為,當前金融消費者處於弱勢地位。在強大的金融機構面前,無論是資金實力,還是金融知識以及相應能力,消費者都沒有公平議價權,也缺乏救濟渠道。對銀行出現這些霸權行為,消費者無力制約和評判,更沒有條件監督進而維護自身權益。光靠行政指令約束很難有足夠效果,處罰也畢竟是少數。建議成立獨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並允許消費者集體維權,將集體訴訟引入金融消費者保護裏。

  黃震同時強調,在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模式下,我國金融監管出現了不少空白。有必要重構監管框架,形成一個相互配合協調的監管體系,將金融資訊保護作為重要內容納入其中。當前金融監管部門資訊披露還有待加強,很多處罰不公開,僅內部處理,不利於提示消費者風險。

  對此,銀行亦反映積極。光大銀行相關負責人表示,該行將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作為全行一項重要任務,認真學習領會相關精神,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深入推進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我行將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納入公司治理和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的重要環節,進一步強化、細化消費者權益保護規範;從業務和服務兩方面同時加大對客戶投訴的預防和處理力度,充分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提升客戶滿意度。此外,還將通過傳統媒體、新媒體、自媒體等多種形式,主動向全社會傳導我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理念、態度和經驗。”(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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