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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送學齡前幼兒校車 擬納入許可管理

  • 發佈時間:2015-11-19 06:36:15  來源:深圳特區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深圳特區報訊(記者 卞德龍)日前,市法制辦全文公佈了《深圳市校車安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簡稱《辦法》),公開徵求意見。《辦法》擬將接送學齡前幼兒車輛納入校車許可管理,並擬將校車使用許可有效期從目前的1年改為3年。

  據悉,修訂《深圳市校車交通安全管理暫行辦法》被列入市政府2015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市教育局通過前期的梳理及調研,形成了此次徵求意見稿。《辦法》主要以明確並完善校車使用許可為立法重點,共八章五十七條。

  《辦法》參照廣東省的做法,將接送幼兒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納入許可管理,並明確市、區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幼兒數量和分佈狀況、交通便利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幼兒園設置規劃,保障幼兒就近入園,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

  在校車使用許可審批方面,據悉,基於目前我市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材料的接收、流轉等均由各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等理由,《辦法》規定,委託各區教育行政部門實施校車使用許可的審批及相關行政執法,強化校車安全管理。

  《辦法》的另一主要修訂,是擬將校車使用許可有效期從目前的1年改為3年。相關部門在起草説明中解釋,這一方面是由於幼兒園和初中學制為3年,小學學制為6年,因此3年許可有效期符合教育教學規律,另一方面,將校車許可有效期改為3年能有效減輕校車使用單位工作負擔,減少各區教育行政部門校車許可工作量,將主要精力用於加強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由於目前市教育局牽頭實施校車使用許可的申請主體為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學校(含幼兒園),非深圳市行政區域內的學校不在此受理範圍,再加上目前市公安局對跨境學童接送車開展了卓有成效的管理,因此,此次修訂跨境學童接送車未納入《辦法》管理。

  社會各界可于12月12日前,通過深圳市政府法制資訊網首頁的“立法意見徵集”、發送電子郵件至zhuxm@fzb.sz.gov.cn或郵寄函件至“深圳市福田區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區5079室”,反饋意見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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