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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治污市場尚待多方培育

  • 發佈時間:2015-11-16 07:34: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張鶯 何偉  責任編輯:羅伯特

  隨著環保産業市場化程度的加深,第三方企業治污漸成環保領域的共識選擇。記者調研發現,目前我國第三方治理尚存機制不完善、法制欠保障等問題,第三方治污企業良莠不齊,亟需有關部門出臺管理細則,培育第三方治理市場,讓專業治污企業用“專業手段”解決生産企業末端環境問題。

  第三方治污尚處初級階段

  排污企業為了追求經濟效益忽視環保設施投入,發生污染事件後有的“欺上瞞下”,有的“亡羊補牢”,往往出於企業自身逐利天性、治理污染手段落後、環保社會責任欠缺等因素,難以在治污上有所作為,甚至導致污染事件連續發生。這樣的案例在廣西並不鮮見。“誰污染、誰治理”的一貫道路,遇到現實挑戰。

  2012年媒體曝光廣西華銀鋁業有限公司“4年發生9次泄漏泥漿事故”。自2008年企業下屬的一個排泥庫發生泥漿泄漏事件開始,隨後四年走進“泄漏-被查處-恢復生産-再泄漏”的“怪圈”,最終被叫停生産。同樣性質的企業和案例絕非一例。位於廣西河池市的金河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是2012年初廣西龍江鎘污染事件的兩個污染源之一,卻在2012年至2014年三年兩發鎘污染……

  面對這一環保僵局,引入第三方治理污染,成為政策層的新選擇。2013年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發展環保市場,推行節能量、碳排放權、排污權、水權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會資本投入生態環境保護的市場化機制,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將工業污染治理思路轉變為“污染者付費、第三方治理”。

  2015年初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明確提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排污者通過繳納或按合同約定支付費用,委託環境服務公司進行污染治理的新模式”。

  中國環境保護産業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我國2011年從事環保産品生産的企業已達4400余家。然而就廣西而言,目前政府向社會購買環境監測的第三方服務已較為普遍,但真正開展第三方治污的生産企業尚為數較少。

  目前廣西共有開展第三方監測、治污的環保企業20余家,全部為民營,大部分只具備環境設施運營資質,只負責給業主企業維護設備、監測數據,並不參與實際治污。

  機制法制存問題

  國務院《關於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也指出,地方關於第三方治理的探索取得初步成效,但還存在體制機制不健全、法律政策不完善、競爭無序等問題。由於排污企業環保投入不足、第三方治污和排污主體責任明晰難、委託治理稅費徵收增加了全社會污染治理成本等原因,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推廣還存在困難。

  廣西博世科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1999年,主營污水治理,2009年曾獲得深圳達晨創投投資2000萬元,是廣西一家較大的“第三方治理”企業,曾于2011年負責廣西田東南華糖業有限公司二糖廠廢水處理項目。

  百色市環境監測站2012年的監測結果顯示,糖廠廢水經處理後符合排放標準。糖廠對博世科的服務也相當滿意,認為第三方企業水準高且專業,交給他們後公司可以專心去做生産,不再擔心末端治理問題。

  像南華糖業這樣採取第三方治污的生産企業還是少數,大部分企業考慮到成本等因素尚在“自己幹”。採訪中,一些不敢嘗試“第三方”的企業認為,顧慮有二:責任歸屬不明確,若第三方運營不合格,治污不理想,責任還在排污方;若用“第三方”運營成本就會增加20%至30%。

  廣西華鴻水務投資有限公司是廣西一家專注于水處理的第三方企業,對貴港市多個縣鎮級污水處理廠開展治理項目。公司提出,在合作中個別污水廠不及時支付處理費;污水廠則指責第三方工作不細,造成“線上數據不連續,不能及時上傳到環保部門網路平臺”的問題。

  即便如此,大大小小的第三方企業仍在活躍生存。一些正在從事第三方治理的企業表示,企業最關心的是委託單位還款、付費有保障,希望有約束機制來保障治污企業的權益。

  “第三方”企業自身,也存在“競爭”。瀋陽遠大科技創業園副總裁李向琦等科技型民營企業負責人認為,隨著環保市場的快速增長,從事第三方治理的企業互相壓價的惡性競爭開始出現。長期看,先進的技術將是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廣西環科院環境工程技術中心副主任張維維介紹,廣西從2014年按照國家要求停止審批環保企業設施運營資質,不再有新企業“誕生”,但不排除一些無證企業“遊擊”生存,政府難以監管。

  提升“第三方”市場化水準

  採訪中,一些基層環保工作者建議,有關部門需儘快明確政策,釋放“第三方”市場。

  首先,確保新《環保法》執行到位,引導排污、治污雙方在合同中界定清楚責任歸屬。治污水準越高、綜合成本越低。如果沒有嚴格的環境監管外在壓力逼迫企業內生需求,市場的力量將難以真正釋放。建立有利於環境保護的自我約束機制,徹底改變現有“企業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局面。

  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快制定針對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的管理制度及實施細則,對業主方和被委託方相關責權作出明確規定,突破環境糾紛的舉證、調解、仲裁、補償、退出機制等關鍵難點。

  其次,通過充分的市場競爭規範治污企業的發展。扶持第三方治污企業。稅收方面,建議可以比照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對其收入進行三免三減半的優惠。在財政上,我國也應借鑒發達國家經驗,由財政成立環保基金,為進行第三方治理的企業提供無息或低息貸款。

  第三,完善第三方治理主體的社會評價體系,發揮行業協會、社會組織等平臺的作用,逐步在行業內建立基於項目業績的信用評價體系,包括行業“黑名單”及“推薦名單”的誠信體系等,形成全國第三方服務企業數據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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