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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農村改革先從産權制度入手

  • 發佈時間:2015-11-16 05:31:39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評論員

  在當前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和重要節點,作為小康進程中最薄弱環節的農村,搭乘“改革號”高速列車,開啟了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推進的深化改革之旅。在不久前印發的《深化農村改革綜合性實施方案》中,明確了深化農村改革要聚焦的5大領域,其中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位居首位。

  土地是農民生存之源,也是國家穩定之根,以土地集體所有為基礎的農村集體所有制,是實現農民共同富裕的制度保障;農村集體産權制度關乎諸多改革目標的實現,涉及億萬農民的利益,對整個農村經濟體制來説帶有基礎性的意義和作用,因此,推進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十分必要,也非常迫切。

  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必須以保護廣大農民的權利為核心,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分類推進農村集體資産確權到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深化林業和水利改革。具體路徑就是要從制度設計上,推動農村集體産權的“確權”“賦權”;從實踐創新上,加快“活權”,讓農民真正享受到收益。

  要精準確權,解決誰有份、有多少的問題。一方面要摸清家底,農村集體資産類型多樣,包括土地等資源性資産、廠房等經營性資産以及學校、道路等非經營性資産,各類集體資産産權制度改革進展不一、要求各異,必須分類推進。特別是前兩類資産,對資源性資産,要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做好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對經營性資産,重點是怎樣更公平合理、公開透明地將資産折股量化到農民手中,實現“農民變股東、資産變股權”,實現從“共同共有”到“按份共有”的轉變。另一方面要弄清人數,探索界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具體辦法,解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認定難題。

  要充分賦權,解決有什麼用的問題。賦予農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權利,合理界定土地徵收範圍,規範土地徵收程式,完善對被徵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賦予土地承包經營權更完整的權能,讓農民對承包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産業化經營,使土地承包經營權所包含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更加完整;擴大農民住房財産權的權能,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對農民住房財産權作出明確界定,探索宅基地有償使用制度和自願有償退出機制,探索農民住房財産權抵押、擔保、轉讓的有效途徑;擴大集體經營性資産股份的權能,讓農民不僅享有佔有、收益的權能,而且應有處分的權能,也就是可以抵押、擔保、轉讓、繼承,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民股份合作。

  確權與賦權是基礎,明確了農民的合法權利;活權是實現形式,創新活權才能讓農民的權利進一步物化,獲得實實在在的收入。相比于確權、賦權的制度設計,活權更多需要的是各地在實踐上的探索和創新。例如,浙江省湖州市建設的農村綜合産權流轉交易體系,配套出臺農村綜合産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確定9大類交易品種進入平臺交易。為推進林權的流轉交易,浙江湖州以縣區為單位,建立了集體權管理、林權交易、資産評估為一體的森林資源交易平臺,提供融資擔保、小額貸款、資産評估、林權抵押等。

  一方地,一瓦廬,皆為民慮。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涉及我國基本經濟制度和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涉及經濟、法律和社會的方方面面,涉及不同主體的利益訴求,問題十分複雜,在推進改革過程中要堅持正確的改革方向,既要發揮集體的優越性,又要調動農民的積極性;要堅持推進體制機制創新,守住防止集體資産被侵蝕和農民利益受損害的底線,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集體經濟運營新機制;要堅持尊重農民群眾意願,確保農民群眾成為改革的參與者和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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