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稅政策熱點問題
- 發佈時間:2015-11-13 06:29:33 來源:大連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巴家偉
為促進資本市場發展,進一步規範股息紅利稅收政策,加強稅收徵管,經國務院批准,2015年9月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證監會聯合下發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本期我們將就上述文件涉及的熱點諮詢問題進行詳細解答:
問: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間取得的股息紅利應當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第一條規定,自2015年9月8日起,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
問: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期限應當如何計算?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規定,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個人轉讓股票時,按照先進先出法計算持股期限,即證券賬戶中先取得的股票視為先轉讓。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計算,持股一年是指從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持股;持股一個月是指從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持股。持有股份數量以每日日終結算後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的持有記錄為準。
問: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股息紅利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上市公司如何代扣代繳?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上市公司為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的法定扣繳義務人。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第二條規定,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上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託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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