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新規今起實施 10歲以下未成年人禁代言廣告
- 發佈時間:2015-09-01 07:32:47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王斌
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禁代言廣告、民間借貸年利率超出36%部分利息無效、嚴禁辦案人員自行保管涉案財物……進入9月,新修訂的《廣告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新修訂的《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等一批新規將正式實施。
——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禁代言廣告
新修訂的《廣告法》將於9月1日起實施。新法明確規定,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佈煙草廣告;保健食品廣告禁止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新法還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資訊方式向其發送廣告。利用網際網路發佈、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路。在網際網路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佈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
新法明確規定,廣告代言人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不得發佈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粧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路遊戲廣告。
——最嚴手機卡實名制實施
按照工信部的要求,從9月1日起,電信企業在通過各類實體行銷渠道銷售手機卡時,將要求用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並當場在第二代身份證讀卡器上進行驗證。
根據年初工信部、公安部、工商總局聯合印發的電話“黑卡”治理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為全面推進未實名老用戶補登記,對2013年9月1日前入網的未實名老用戶,電信企業要在其辦理新業務、更換行動電話卡時依法要求其進行補登記,確保在2015年12月31日前本企業全部電話用戶實名登記率達到90%。
——最高法規範民間借貸,年利率超出36%部分利息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8月上旬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規定》還具體列舉了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包括: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公安部:嚴禁辦案人員自行保管涉案財物
公安部近日對2010年印發的《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進行全面修訂。新規要求各級公安機關嚴格涉案財物查封、扣押、凍結等程式,嚴禁在刑事案件立案或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對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扣留等措施。新規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新規強調,辦案部門應當指定不承擔辦案工作的民警負責本部門涉案財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嚴禁由辦案人員自行保管涉案財物。
新規明確,公安機關依法對文物、金銀、珠寶、名畫等貴重財物採取查封、扣押、扣留等措施的,應當拍照或者錄影,並及時鑒定、估價。對涉案財物採取措施時,應當為違法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養的親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和物品。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措施,退還當事人。
新規還強調,在案件已有明確結論情況下,如“刑事案件依法撤銷”、“行政案件因違法事實不能成立而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等情形,涉案財物由公安機關管理的,應當及時解除相關措施並返還向當事人。
——快遞作業區須裝監控,或將有效遏制野蠻暴力分揀
中國首部強制性郵政行業標准將于9月1日起實施。這則新規要求,快遞企業的營業場所、處理場所、與外相通的各出入口、停車與裝卸區等區域應安裝視頻監控攝像頭,保持全天候運轉,圖像資料保存時間不應少於30天。視頻監控圖像和數據應實現與郵政管理部門視頻監控系統聯網聯通。
有媒體分析稱,此舉意味著快遞行業野蠻暴力分揀、驗視走形式、包裹莫名破損等現象,將得到有效遏制。
對於城市配送汽車和郵政、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等攬投車輛,《規範》則要求其應為封閉車廂,避免郵件快件裸露在外,同時應安裝鎖閉裝置。城市配送汽車還應滿足配備衛星定位系統、駕駛室與車廂間具有剛性的隔離裝置等相關規定。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今起施行,一級召回24小時內啟動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今年3月發佈資訊,《食品召回管理辦法》將從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的嚴重和緊急程度,食品召回分為三個級別,“食用後已經或者可能導致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的”被定性為一級召回,食品生産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後24小時內啟動召回,並在公告發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召回工作。
除了召回,《辦法》還對停止生産經營作出規定。譬如,食品生産經營者發現其生産經營的食品屬於不安全食品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産經營,採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關食品生産經營者停止生産經營、消費者停止食用,並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風險。
這則《辦法》特別提到了網購食品: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網路食品經營者經營的食品屬於不安全食品的,應當依法採取停止網路交易平臺服務等措施,確保網路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不安全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