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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包裹代收,弄丟了誰負責?

  • 發佈時間:2015-11-12 14:29:27  來源:山東商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商報濟南消息(記者張冠超)昨天,家住濟南市王官莊小區某單位宿捨得王先生碰到一件鬧心事,他的網購快遞包裹被快遞員扔在了小區傳達室,而快遞員僅給他發來了一條短信:“快遞放傳達了”,而快遞因此丟失。

  “我當時挺生氣,因為快遞員把包裹放在傳達室根本沒徵得我同意,在我們單位傳達室領包裹根本不用登記,大家都隨便拿,也出現過丟件的情況,所以我從來不同意把包裹放傳達。這次不跟我講就把包裹扔傳達室,太過分了。”王先生告訴記者。

  隨後,記者聯繫到了當事的快遞員周先生。“我們都是這麼送,小區傳達不讓進,最近‘雙十一’的貨又這麼多,忙不過來就發個短信通知他們。”周先生表示之前多次這樣送過件,但從來沒出現丟件的情況。

  而該傳達室工作人員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物業公司禁止快遞小車進入宿舍,我們都是讓快遞員打電話叫住戶出來拿包裹,有些包裹快遞員也放在我這裡,説是和收件人講好了,但我們不負責保管,丟了件和我們沒有任何關係。”

  “若收件人不同意,我們是不允許快遞員將包裹交給其他人代簽的,如果包裹因此丟失,快遞員將承擔相應的理賠責任。”對於上述情況,這家快遞濟南分公司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

  對此,濟南市中正榮凱法律服務所律師任巧告訴記者,在未經王先生同意的情況下,如果快遞包裹丟失,除了快遞員外,快遞公司、傳達室工作人員都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首先,快遞員送包裹屬於職務行為,一旦包裹因不當的職務行為發生損毀或丟失,消費者可以向快遞公司也可以要求快遞員理賠,其次,傳達室工作人員接收快遞後,必須承擔相應的保管責任,這與是否口頭拒絕無關,一旦包裹損毀或丟失,工作人員負有部分責任。”任巧説。

  此外任巧還告訴記者,如果快遞員在未經王先生同意下,代王先生簽收了包裹,其行為已構成違法。“快遞員的行為,變相剝奪了顧客享受快遞安全通行保障的權利,觸犯了侵權責任法的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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