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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考試作弊,勢在必“刑”

  • 發佈時間:2015-11-12 01:30:42  來源:科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教育時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聯合發佈《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六)》,對適用刑法的部分罪名進行了補充或修改,其中新增了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這標誌著今後國家考試作弊行為正式列入刑事犯罪。

  考試作弊是一個老生重談的話題,也是一個難以治愈的頑疾。近年來,隨著國家各類考試的增多,考試作弊現象層出不窮,愈演愈烈,出現作弊現象普遍化、作弊主體多元化、作弊手段現代化、作弊團體職業化的趨勢。

  近年來,國家雖然加大了對考試作弊行為的懲處,但是收效甚微。按照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規定,在校生做“槍手”,將被所在學校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做“槍手”,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找人替考者考試成績作廢,1到3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其違法成本非常低。由於刑法沒有相關條款,僅對當事人作行政處罰,對於嚴重的作弊行為處罰力度不大, 對幕後組織者和策劃者鮮有涉及,達不到應有的威懾效果。

  在此背景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明確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新增代替考試罪等3項關於作弊方面的罪名,無疑是我國考試立法的一大進步,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解決了以往刑法中沒有專門適用的法條,司法實踐中具體案情與罪名契合度不高的難題。此舉對於治愈考試作弊頑疾無異於一針強心劑,將有力遏制我國考試作弊頻發、多發、高發的態勢。

  在為“考試作弊入刑”點讚的同時,我們也要看到,考試作弊風氣盛行,不是偶然的,而是由於社會轉型時期市場秩序失序、社會規範失范,人們心理失衡、道德淪喪、信仰缺失,導致許多人為了一己私利不惜踐踏規則鋌而走險。

  美國當代著名法學家伯爾曼曾言:“沒有信仰的法律將退化成為僵死的教條,而沒有法律的信仰將蛻變成為狂信。”在推進依法治國的過程中,道德建設是基礎,法治和德治兩手都要抓。法律與道德猶如車之兩輪,鳥之雙翼,在治理考試作弊時,也需要道德和法律協同發力,打出“組合拳”,重視發揮道德的教化作用,大力弘揚誠信文化,提倡誠信考試,建立個人信用資訊體系,營造一種“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社會輿論環境,引導人們把對誠信考試的認識轉化為自覺遵循的道德規範和行為準則。

  (作者係全國政協委員、上海市教科院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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