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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彰顯民主立法

  • 發佈時間:2015-08-31 05:41:19  來源:寧波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晏揚

  歷經三次審議和多次修改後,刑法修正案(九)日前獲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將於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收買被拐婦女兒童一律入刑、取消“嫖宿幼女罪”、增設“終身監禁”、“醫鬧”首犯最高可判刑七年、猥褻罪客體擴大到男性、將考試作弊納入刑法調整範圍……刑法修正案(九)亮點多多,引起輿論交口稱讚。

  修正案亮點所針對的問題,大家早已熟悉,都是近年來社會輿論反覆討論、大聲疾呼的,並且,人們在很多問題上已達成共識。修正案對此一一作出回應,將社會共識上升為法律規範。“民有所呼,我有所應”,刑法修正案(九)堪稱民主立法的好樣本。民主立法,就是建立充分反映民意、廣泛集中民智的立法機制,推進法制建設的科學化、民主化,使法律真正體現和表達公民的意志,成為保護人民人身財産權利的良法。

  譬如收買被拐婦女兒童一律入刑。按現行刑法,對收買被拐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解救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可以”幾乎變成“一律”,致使收買被拐兒童行為逃脫刑法制裁,縱容了一些收買者的底氣和膽量。有買就會有賣,有買賣就會有傷害,人們對這一“豁免”條款感到極為不滿,紛紛呼籲“買賣同罪”。刑法修正案(九)加大對收買者的懲處力度,不僅是對民眾意願的尊重,而且是“打拐”的現實需要。再譬如取消“嫖宿幼女罪”。當初設立“嫖宿幼女罪”或是出於好意,因為該罪的刑罰比一般強姦罪還要重。立法機關針對這種行為單設一個罪名,無可厚非。問題在於“嫖宿”二字,既涉嫌對受害幼女的侮辱,也淡化了這種罪行的惡劣性質,引起社會輿論的非議。刑法修正案(九)廢除“嫖宿幼女罪”,對這類行為以姦淫幼女論處並從重處罰,這一修訂與民眾意願高度契合。還譬如增設“終身監禁”。在廢除死刑已成國際潮流的背景下,我國提出了“慎用死刑”,近年來,一些涉案金額特別巨大的貪官並沒有被判處死刑。這就帶來一個問題:巨貪即使被判處死緩,緩刑之後改為無期,然後再逐步減刑,可能只需要坐20年牢就放出來了(何況還有提前假釋等),實際受到的懲罰與他的罪行不相稱,有違“罪刑相適應”原則,老百姓對此意見很大。刑法修正案(九)增設“終身監禁”,是反腐的現實需要,是保證司法公正的需要,必將為深入反腐助上一臂之力。

  此外,諸如加大對“醫鬧”的打擊力度、猥褻男性也應受刑事制裁、考試作弊應納入刑法調整範圍、反腐敗不可放過行賄者等等,也都是近年來社會輿論的強烈呼籲,刑法修正案(九)一一予以吸收和採納。此次立法讓人們切實感受到了“民主立法”的魅力和風采,為今後立法工作提供了一個好樣本、好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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