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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對《刑法》中“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進行重大修訂

  • 發佈時間:2015-09-02 10:30:30  來源:工信部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15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簡稱《刑(九)》)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後獲得通過,並將於 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刑(九)》將《刑法》第288條“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相關內容修訂為:“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九)》對《刑法》第288條所作的修訂立足當前我國治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行為的現實需要和“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要求,刪除“經責令停止使用後拒不停止使用”這一適用的行政前置程式,將“造成嚴重後果”的定罪條件修改為“情節嚴重”,並增設一個加重的罪刑單位和量刑檔次。修訂後的288條降低了相關違法行為的入罪門檻,設定了更為科學的法定刑,賦予該條款更強的可操作性和更大的威懾力,必將更好地發揮《刑法》保障無線電波秩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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