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鹼業33億元資産被地方國企半價接盤
- 發佈時間:2015-11-09 15:49: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青海鹼業33億元資産爭議
提前處置青海鹼業資産行為,是否存在“惡意逃債”嫌疑?不少債權人認為,若青海鹼業破産,其所有資産都應進入破産程式,僅破産前針對部分債權人清償,損害了其他債權人權益
□ 本刊記者 白兆東/文
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工業園區內,青海鹼業有限公司(下稱青海鹼業)的門牌早已易主,但青海鹼業債權人的討債風暴仍在發酵。這場持續數年、殃及百家債權人、涉數十億元資産的債務糾紛困局難解。
2009年,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浙江玻璃,00739.HK)因借貸危機,殃及其控股子公司青海鹼業,致其負債高達60多億元。
在此背景下,2010年9月30日,海西州政府成立管理領導小組入駐民營企業青海鹼業。此後,青海鹼業33.6億元資産被地方國企“半價接盤”,國有銀行債權獲解,但100多家普通債權人的數十億元債權仍無果。
在政府接管期間,諸多債權人曾向青海省高級法院和海西州中院提起訴訟,均未獲上述兩級法院立案。而同為債權人的數家國有銀行,在短時間內即走完訴訟程式。此外,政府接管民營企業,半價處置其資産並由當地國企接盤的行為中也存在疑點,不少普通債權人對法院司法程式的時點選擇亦表示不解。
青海鹼業被“抽血”
2003年7月11日,青海鹼業註冊成立,投資方為浙江玻璃,該公司是首家登陸香港H股市場的內地民企。
青海鹼業位於德令哈市工業園區內,初創目標為,“建設成為世界一流的鹼業基地”。
青海鹼業作為青海省重大招商引資項目,2003年7月正式破土動工,項目設計總産能達270萬噸,號稱亞洲最大,其中一期産能90萬噸。該項目于2005年9月28日投産,二期産能設計亦為90萬噸,于2007年啟動建設。但隨後受困于投資方資金不到位等因素,迄今未能建成。
2010年12月14日,《經濟參考報》報道,青海鹼業剛運作後不久,浙江玻璃內部出現資金問題,而效益良好的青海鹼業則成了“抽血”救命工具。青海鹼業的部分資産被反覆多次質押、抵押後,曾向 民生銀行 貸款9.96億元,其中4.5億元為股權質押。
青海鹼業還利用流動資産,向 建設銀行 貸款6.8億元,向 農業銀行 貸款4.5億元。
為了能在不同地方借款,青海鹼業同時擁有至少三套財務專用章和83個賬戶。
三套財務章分別是海西州1套、國開行貸款1套、浙江玻璃1套。青海鹼業開設的83個賬戶分佈在不同地方,截至2010年仍有29個在使用。
早在2007年,就青海鹼業轉移、抽逃資金等問題,有人曾向青海省銀監局進行反映。但青海鹼業大規模的資金轉移仍然進行了三年之久,未能被有效制止。
一位了解青海鹼業的人士説:“青海鹼業自身效益不錯,自2005年9月投産以來,年産能已超過100萬噸,憑藉其獨特資源優勢,成本控制在大概600元-700元/噸,遠低於內地鹼廠成本。如果按照1400元/噸平均市場價格計算,每年盈利可以維持在4億元左右。也正因青海鹼業效益不錯,當2010年浙江玻璃全面出現債務危機並嚴重波及青海鹼業時,青海省政府迅速成立了化解青海鹼業經營風險領導小組(下稱青海鹼業化解風險小組),海西州政府也成立了青海鹼業管理領導小組,對青海鹼業進行強制接管。”
據《中國經營報》報道,2010年9月30日,海西州副州長、州經委國資辦主任、銀行人員、公安人員等齊聚青海鹼業會議室。隨後,政府相關領導宣佈,海西州政府成立管理領導小組,下設青海鹼業管委會,對青海鹼業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
海西州政府當天在會上宣稱,政府對青海鹼業接管,派駐企業的管理小組人員是為企業解決困難,確保企業儘快擺脫危機,並就青海鹼業債務相關情況進行講解。
但政府此舉引起爭議。依據《公司法》規定,民營企業有自主經營的權利,最高權力機構是其股東大會,並非地方政府。
據西北政法大學[微網志]副教授張曉飛介紹,根據現行《破産法》規定,“接管”這一行為出現于破産程式中。中國對金融機構推行託管、接管制度,但該制度不適用於其他類型企業。作出託管、接管決定的權力接管組織,在機構、程式、期限和接管終止等方面都有嚴格法律規定,海西州政府接管的做法似乎缺乏法律依據。
上述會議當天,時任青海鹼業總經理馮木夫被邀請至前排就坐。聞聽接管事宜,馮木夫與一些職工離席而去。他們走出辦公樓發現,廠區四週已被特勤嚴守。
部分債權人訴訟未獲立案
2010年10月,在政府接管青海鹼業時,與其有債務糾紛的數十家企業,曾試圖起訴青海鹼業以追償債務,但結果令諸多債權人失望,均未獲得青海省高院和海西州中院立案。
其中,浙江中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浙江中成建工)為青海鹼業廠區土建等工程(一期、二期)承建方。2005年7月,青海鹼業一期項目已交付使用。
2007年7月,青海鹼業與浙江中成建工再次簽訂合同,由後者繼續承建青海鹼業二期項目。浙江中成建工提供的材料顯示,在整個施工過程中,青海鹼業始終不能依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工程進度款,浙江中成建工在工程臨近竣工時被迫停工。
截至2009年4月,青海鹼業累計拖欠浙江中成建工工程款及補償款2.7億元。
2011年8月,在多次催要無果後,浙江中成建工向青海高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解除浙江中成建工與青海鹼業的施工合同,判令青海鹼業償付拖欠浙江中成建工的工程款2.7億元,並確認浙江中成建工對涉案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直至近兩年後的2013年4月17日,青海高院才受理上述案件。
“青海高院雖受理立案,至今未開庭審理。在此期間,青海鹼業30多億元核心資産被轉移,導致包括浙江中成建工在內的諸多債權人數十億元債權落空。”浙江中成建工法務部一位負責人表示。
浙江中成建工的“説法”並非孤例,青海鹼業破産管理人認定的債權人有111家。
《財經》記者聯繫了債權數額百萬元以上的30多家債權人,其中有15家債權人向記者陳述了他們的訴狀沒有得到法院立案的事宜。
浙江水泥有限公司代理律師向《財經》記者提供的證據顯示,該公司民事起訴書左上角寫有“2014年5月22日向法院提交訴狀和材料”一行字,上面蓋有海西州中院立案庭的公章。“海西州中院立案庭拿到材料後,便退回並不予立案。我説,不立案可以,但你們要收材料並蓋章證明我們來請求立過案。”該公司代理律師解釋稱,因此才會在訴狀上出現那樣一行字。
除了部分債權人起訴未被立案,《財經》記者查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有數起債權人起訴青海鹼業的案件法院雖予以受理,但半途被中止訴訟,理由是青海鹼業已進入破産程式。
據不完全統計,共有13起相關案件被中止訴訟。其中,紹興銀行與青海鹼業損害公司權益糾紛案就有3起。2014年11月22日,最高法院作出(2014)民提字第129號、130號和131號裁定書,中止上述三起糾紛案訴訟。
據裁定書的內容,2014年10月22日,青海鹼業破産管理人以正在指定及接受財産中為由,向最高法院申請中止審理。
根據《企業破産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産後,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2014年8月29日,青海鹼業被政府接管逾四年後,當地法院裁定受理作為債權人之一、海西州政府投融資平臺——海西州發展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海西州發投)提交的破産申請。自此,青海鹼業開始進入破産清算程式。
不過,青海的地方法院對當地4家國有銀行的起訴請求迅速立案並裁決。
2014年3月21日,青海4家國有銀行與青海鹼業和青海發投,共同簽署了青海鹼業資産變賣《協議書》。
《協議書》內容顯示,針對中國農行海西分行、國開行青海省分行、中國建行海西分行、 中國銀行 青海省分行與青海鹼業借款合同糾紛案,海西州中院作出(2011)西民二初字第24號、25號、26號、27號連號判決書。
按照上述判決書,海西州中院確認青海鹼業應償還中國農行海西分行、國開行青海分行、中國建行海西分行及中國銀行青海分行的債權本金分別為11.688億元、9.59億元、3.693億元、9980萬元。
就上述疑似“差別對待”情形,《財經》記者向海西州中院求證,負責此案件的民二庭庭長張卓鵬未回復便挂斷記者的電話,並再未回復採訪請求。
西北政法大學副教授張曉飛認為,根據不同情形,任何人訴訟如果符合不予立案條件,人民法院均有權不予立案,但當事人有救濟途徑。當事人對法院不予立案裁定有權提起上訴,有權進行申訴控告,這不僅是糾正法院錯誤,而且有重要權利保全的效力,如果人民法院無正當理由不予立案,且與政府有勾結行為,可據以為由來撤銷損害債權人的行為。
33.6億元資産“縮水”
在青海鹼業破産過程中,可供清償債務破産財産僅1.786億元。青海鹼業破産財産第一次分配表顯示,除了職工債權,只有當地稅務部門和海西州發投獲得債務清償。
但在青海鹼業破産前夕,青海大正資産評估事務所、青海科藝房地産資産評估諮詢有限公司和西寧科藝土地評估有限公司,經由海西州中院委託對青海鹼業全部機器設備、工廠物資、房産、土地使用權等生産性資産的評估數額為30.428億元,經審計調整後的固定資産總額為33.6億元。
青海鹼業資産緣何在破産時“縮水”至1.786億元?
資料顯示,在第二次債權人會議上,青海鹼業破産管理人對此解釋是“截至2014年10月15日,青海鹼業經過審計調整後的固定資産33.6億元,上述資産已于破産管理人接收前按15億元的支付對價打包處置”。
上述變賣《協議書》顯示,2014年3月21日,農行海西分行、國開行青海分行、建行海西分行、中國銀行青海分行與青海發投、青海鹼業、工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簽訂協議約定,4家國有銀行和工銀金融租賃,以及青海鹼業同意將33.6億元資産作價15億元處置給青海省發展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稱青海發投)。
一份青海發投向海西州中院及青海鹼業化解風險小組的承諾函顯示,青海發投承諾在2014年6月30日前存入青海發投鹼業有限公司(下稱青海發投鹼業)專戶2億元,由海西州中院予以凍結。在青海鹼業相關資産合法、有效過戶到青海發投鹼業後,青海發投在三個月內支付剩餘的13億元收購款。
時至今日,青海鹼業廠區門口的大牌子早已換成青海發投鹼業。
青海發投鹼業到底是一家怎樣背景的公司?
工商註冊資料顯示,青海發投鹼業于2014年4月8日成立,股東為青海發投,法定代表人是何成林。
而在青海發投鹼業註冊成立時,法定代表人則是張小峰,半個月後,法定代表人變更為何成林,今年8月6日,又變更為王延玲。就青海發投鹼業法定代表人頻繁變更,青海發投綜合管理部馬主任稱:“我們不接受任何媒體採訪,青海發投鹼業也不是我們管理。”另一位工作人員則透露,青海發投鹼業是青海省國有資産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青海國投)在管理。
2015年9月10日,青海國投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財經》記者,“青海發投鹼業出資方是青海發投,而青海國投和青海發投都隸屬於青海省國資委[微網志]。此前,青海國投曾短暫代管過青海發投,現如今兩個單位是平行關係。”
國企15億元接盤
就在地方國企“半價接盤”前,海西州中院根據對前述4家國有銀行的訴訟裁定,曾對青海鹼業33.6億元的資産進行過處置,處置的方式為公開拍賣。
《財經》記者查詢人民法院訴訟資産網資訊發現,從2013年9月27日至11月26日,海西州中院對青海鹼業資産進行了三次公開拍賣,但三次均流拍。
依據《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産的規定》第八條規定,“人民法院確定的保留價,第一次拍賣時,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
三度流拍後,掛牌參考價格從最初約30.5億元,下降到24.3億元,又降至19.4億元。
2013年12月13日,海西州中院又發佈了變賣公告,該次變賣也因無人舉牌而失敗。
三度流拍及一次變賣無果後,前述《協議書》顯示,2014年3月21日,上述4家國有銀行及工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與青海發投、青海鹼業約定,將青海鹼業資産作價15億元處置給青海發投。
梳理青海發投“半價接盤”整個過程發現,青海鹼業資産先行拍賣償債給銀行的程式遭到浙江中成建工梁姓代理律師質疑,“銀行債權是抵押權,如果清償應在破産財産中進行,而不應該是先行拍賣,另銀行抵押權雖為優先債權,但是在職工債權、稅收款之後,而不是先於後者償債。”
以當時青海鹼業的規模,其資産評估價格為33.6億元,熟知鹼類企業運作的一位債權人坦言該價格還算合理。
該債權人是供應青海鹼業石灰石的上游企業,他告訴《財經》記者,當地崑崙鹼業和青海五彩鹼業同樣操作這100萬噸級的純鹼項目,總投資也接近30億元。
若類比同樣規模兩家純鹼生産企業,上述債權人認為,“30多億元價格並不高,而19.4億元都沒人買是挺奇怪”。該債權人表示,“出現流拍,資産價格就要打折,最後就是當地國企青海發投來接盤。”
一個細節是,在拍賣公告中關於青海鹼業的介紹為,該公司是青海省鹼業領域較大的一家純鹼公司,目前擁有一期項目年産純鹼120萬噸生産裝置,該公司目前正常經營。
青海鹼業資産折價到15億元並被當地國企接手,諸多債權人認為資産被“賤賣”。
2015年5月1日,青海新聞網一篇名為《青海發投鹼業應對危機顯成效》的報道還稱,截至2015年4月30日,青海發投鹼業當年純鹼産量達41萬噸,職工每人平均年收入達4萬元。
由此來看,如果青海鹼業繼續經營,效益尚可,那麼在2013年為何“底價”拍賣時無人問津?
根據記者對當地法院、債權人、接盤方、地方政府多方了解的情況,青海鹼業資産處置的背後操盤方,是青海鹼業化解風險小組。從接管青海鹼業到資産處置,青海鹼業化解風險小組始終是核心。
“該小組成員除了公檢法、銀監局,還有四大國有銀行等相關單位。”一位知情人説,小組很大程度上是要為四家銀行“解危”,如果銀行收不回這15億元,不僅會影響青海經濟發展,銀行領導也會被追責。
張曉飛説,有些地方政府會利用行政權力,以改制、重組等合法名義對破産企業實施破産前的資産處置,處置完畢後會責令破産企業申請破産,利用法院取得合法性,合法登出企業,這是地方政府的普遍做法。
“政府公權力不應為個別企業的利益服務,海西州政府在實際控制青海鹼業(接管)期間,通過種種方式為個別企業利益服務的做法是非法的。這些行為儘管披上合法的外衣,但鋻於其涉嫌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之目的,均可主張無效認定。”
數十億元債權清償為零
截至目前,青海鹼業三度召開債權人會議商討破産事宜。但三次債權人會議均不歡而散。
浙江中成建工梁姓代理律師稱,三次債權人會議均未能達成一致,“第一次會議沒有債權人名冊,沒有青海鹼業的資産審計報告,好多債權人沒弄明白青海鹼業為何破産”。
在第二次債權人會議上,破産管理人在會議上宣讀了破産審計報告。梁姓代理律師告訴記者,儘管多次向破産管理人索要,但對方並未給債權人提供書面審計報告。
《財經》記者獲取的第二次債權人會議材料顯示,截至2015年4月10日,青海鹼業賬面資産總額為2.71億元,負債總額為68.71億元,資産負債率達到2532.27%。這一數據引起債權人譁然,由於看不到詳細的審計報告,所以該財務數據如何得來成為謎團。
第三次債權人會議則進一步披露了青海鹼業破産財産分配方案。分配方案顯示,青海鹼業確定可供用於債務清償的破産財産僅1.786億元。在破産債權確認上,經海西州中院確認的各類債權中,有財産擔保的債權6000萬元,職工債權4858萬元,稅收優先權8998萬元,普通債權67.75億元。
上述分配方案稱,清償和預留破産費用、共益債務、財産擔保優先債權後,可供分配財産僅剩下8000萬元,將用於100%支付職工債權,以及支付青海鹼業所欠稅款3142萬元(清償比例34.919%)。8000萬元可供分配財産僅為青海鹼業負債總額1/86,尚不夠支付8998萬元地方稅收債權,這也意味著法院認定的67.75億元普通債權的清償結果為零。
海西州中院裁定受理青海鹼業破産一案是在2014年8月29日,而青海鹼業資産被處置是在同年3月21日,即個別債權人得到的清償在破産申請前六個月之內完成。
依據《破産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破産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産受益的除外。”
據此,知情人表示,破産管理人應對提前處置給青海發投15億元資産予以追回,一併計入破産財産進行分配。而青海鹼業破産前將有效資産提前剝離,僅留下負債進入破産,疑為通過隱匿、轉移財産,逃避債務。
“提前處置青海鹼業價值資産,並清償給幾家銀行債權人,這對其他債權人是不公平的。這一點我們在債權人會議上也提出了,但遲遲沒有得到解釋。”一位債權人説。
曾參與過多起企業破産案的陜西樹理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趙振凱表示,據《破産法》相關規定,提前處置青海鹼業資産行為屬於“惡意逃債”,若青海鹼業破産,其所有資産都應進入破産程式,僅針對部分債權人清償,損害了其他債權人權益。
張曉飛説,根據現行《破産法》規定,提起破産申請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包括債權人、債務人和特殊情形清算組織,而不是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