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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組停牌最長不得超過5個月

  • 發佈時間:2015-11-09 15:29:24  來源:新民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首席記者 連建明)針對目前一些上市公司停牌時間超長的現象,昨天,上交所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停復牌及相關資訊披露的通知(徵求意見稿)》。通知規定,一般情況下,籌劃重大資産重組的停牌期限規定為最長不超過5個月。

  根據《通知(徵求意見稿)》,上市公司股票因籌劃重大資産重組停牌的,公司原則上應當在3個月內公佈預案並申請復牌。公司存在《重組業務指引》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預計股票停牌時間超過3個月的,應當在原定復牌期限屆滿前召開股東大會,審議申請股票延期復牌的議案。延期復牌時間不得超過2個月,但重組事項依法依規須經事前審批或者屬重大無先例的除外。

  今年7月,隨著市場的下跌,A股出現史上最大的停牌潮。兩市停牌公司總數一度達千家,超過上市公司總數的三分之一。至於停牌原因,很多上市公司公告多以“籌劃重大事項”等原因一筆帶過。

  雖然目前大部分公司已經復牌,但是,仍有許多股票還在停牌之中,這種現象受到投資者的詬病。對此,上海證券交易所昨天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停復牌及相關資訊披露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對外公開徵求意見。在公開徵求意見一週後,上交所將在合理吸收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對徵求意見稿予以修訂,並儘快發佈。

  上交所表示,前期發佈了《關於規範上市公司籌劃非公開發行股份停復牌及相關事項的通知》和《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資訊披露及停復牌業務指引》,執行情況總體良好,但公司隨意停牌、停牌程式不規範、停牌時間過長、停牌期間資訊披露不充分等現象仍時有發生。為此,上交所在加大對公司停復牌行為事中事後監管力度的同時,梳理了當前上市公司停復牌及相關資訊披露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將其納入本次《通知(徵求意見稿)》的規範範圍,明確相關監管要求。

  總體上看,申請股票停牌是上市公司的一項權利,對上市公司正常業務中的停復牌需求,應當予以保障。《通知(徵求意見稿)》對籌劃非公開發行股份和其他重大事項的停牌期間予以了明確。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與投資者的正常交易權利乃至市場秩序密切相關,須充分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通知(徵求意見稿)》強化了公司停復牌的相關資訊披露要求。公司在申請停牌時,即要求披露停牌具體事由。對於簽訂重大合同、對外投資等經營常規事項,原則上要求公司分階段披露進展,一般不得申請停牌。對於已處於停牌過程中的公司,要求公司及時披露籌劃事項的實質進展,及早申請復牌。

  在資訊披露內容上,《通知(徵求意見稿)》也作了進一步的細化。例如,公司停牌後擬延期復牌的,須詳細披露前期工作具體進展、延期復牌的具體原因和後續工作計劃進度。對於長期停牌的,還要求披露仲介機構的核查專項意見,對公司停復牌的合理性作出説明。

  為充分尊重中小股東的交易權利,《通知(徵求意見稿)》對長期停牌還擬延期復牌的公司,增加了股東大會審議程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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