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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發佈徵求意見稿 上市公司停牌不得超5個月

  • 發佈時間:2015-11-09 07:44: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崔啟斌 彭夢飛  責任編輯:羅伯特

  繼深交所11月1日發佈了《上市公司停復牌業務備忘錄》後,上交所在上週五發佈了《關於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停復牌及相關資訊披露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值得注意的是,此意見稿中明確表示,今後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停復牌時間不得超過5個月。

  數據顯示,2014年至今,停牌並披露重組預案的164家滬市公司中,60%的公司在停牌後3個月內復牌披露預案,27%的公司停牌後5個月內復牌披露預案,僅有13%的公司停牌期間超過5個月,同時上交所前期曾發佈規範上市公司定增的《非公開發行通知》和規範重大資産重組的《重組業務指引》,但隨意停牌、長時間停牌、停牌期間資訊披露不充分等現象時有發生。

  上交所將停復牌事項主要分為籌劃重大資産重組、非公開發行股份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等,徵求意見稿明確,上市公司股票因籌劃重大資産重組停牌的,原則上應當在3個月內公佈預案並申請復牌,公司預計股票停牌時間超過3個月的,應當在原定復牌期限屆滿前召開股東大會,審議申請股票延期復牌的議案,延期復牌時間不得超過2個月,上市公司因為籌劃非公開發行股份停牌超過一定期限後還擬延期復牌的,要求召開股東大會審議,延期復牌時間不得超過1個月。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明確,“上市公司因籌劃其他重大事項申請股票停牌,原則上不得超過5個交易日,確有必要的,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可以申請延期5個交易日復牌;上市公司簽訂重大合同、籌劃對外投資或者資産交易,未達到重大資産重組標準的,原則上應當分階段及時披露,不得僅以籌劃事項結果尚不確定為由申請股票停牌”。上交所表示,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後,相關籌劃事項已取得實質進展,可以分階段披露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並申請股票復牌。

  “上市公司停牌時間過長一直是大家關注的問題,很多公司搞重組搞好幾年,導致投資者流動性喪失,最後還面臨著重組失敗的風險,停牌時間越長對於投資者傷害越大,尤其那些急於使用資金的投資者,而上交所約束停牌時間不得超過5個月是市場成熟的一種表現,同時可以敦促上市公司早點做出決策,對於資本市場長久發展來説也是有利的。”南方基金首席策略分析師楊德龍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採訪時分析道。

  此前深交所發佈的《上市公司停復牌業務備忘錄》中也明確表示,上市公司確實存在難以分階段及時披露所籌劃事項且確有需要申請停牌的情形,不得濫用停牌損害投資者的交易權和知情權,並對常見的停牌事項規定了相應的停牌期限及標準。(記者 崔啟斌 彭夢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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