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鋪路註冊制強調仲介機構責任

  • 發佈時間:2015-11-09 08:52:39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證監會上週五宣佈重啟IPO,並進一步完善新股發行制度,重點圍繞解決鉅額資金打新、簡化發行審核條件、強化仲介機構責任、加大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等事項,提出了進一步改革完善新股發行制度的政策措施。

  多位接受證券時報記者採訪的市場人士指出,此次改革中的多項條款體現了市場化、法治化取向,不僅加大了還權市場、落實仲介機構責任等方面的監管力度,而且還設置了專門保護投資者權益的措施,這些將為下一步推行的新股發行註冊制鋪路。

  取消預先繳款制度 緩解資金流動壓力

  “此次新股發行改革中最大的亮點就是,將申購時預先繳款改為確定配售數量後再進行繳款。”招商基金總經理金旭表示,現行的新股申購預先全額繳款制度,申購前期佔用了大額流動性資金,申購後又存在著很大的拋壓,短期內對貨幣市場的衝擊較大,同時造成對二級市場的擾亂。

  以基金為代表的資管機構為例,金旭介紹,“大額資金在申購前後的快進快出,這種創傷性的、非正常化的流動性狀態對我們的流動性管理造成了較大的壓力。”

  一組數據顯示,2015年已經發行192個新股,平均每個新股凍結申購資金1479億元,2015年6月初25家公司集中發行時,凍結資金峰值最高為5.69萬億元。投資者為籌集足夠的申購資金,一方面在貨幣市場進行大量短期資金拆借交易,每當新股集中申購開始,都造成交易所國債回購利率等大幅上升;另一方面很多投資者在申購日將持有的股票大量賣出,也造成股票市場的非正常波動。

  南方基金總裁助理兼權益投資總監史博表示,此次新股改革將申購時預先繳款改為確定配售數量後再進行繳款,有助於化解因打新造成的長期矛盾,有效緩解新股鉅額資金申購對貨幣市場進而對二級市場帶來的擾動,降低對貨幣市場和股票市場的短期衝擊,減少了資金市場不必要的波動,確保二級市場更加健康、平穩的發展。

  “同時還將吸引場外資金和維繫場內資金,吸引投資者參與股票投資。”史博指出,準市值配售的安排降低了投資者“打新”的門檻,讓更多的中小投資者可以參與到新股釋放的紅利中。

  強調資訊披露 凸顯仲介機構職責

  本次新股發行改革措施中,一方面體現了還權于市場的安排,另一方面,強化了仲介機構監管,落實了仲介機構責任。

  其中,公開發行兩千萬股以下小盤股發行一律取消詢價環節,由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博時基金總經理江向陽表示,這是相當接地氣的舉動,意味著定價市場化又邁出一步,將直接降低中小企業融資成本,提高發行效率,符合市場化改革方向。

  2014年以來已發行上市的317家企業中,31%的企業新股發行數量在2000萬股以下。據測算,現行制度安排下,從刊登招股意向書到股票上市,通常需要大約14個交易日,小盤股取消詢價環節後,發行過程可以減少至少3個交易日。

  中信建投保薦業務負責人、董事總經理劉乃生指出,在這一制度設計讓發行定價方式更為靈活和多樣化,沒有網下投資者的參與,將有可能縮小一、二級市場價差,使得打新作為無風險純收益的投資品種的現狀得以改變,但主承銷商的估值、定價、銷售能力將面臨考驗,某種程度上,投行傳統業務模式需要由過去的重審核向重保薦、重銷售轉變。

  業內人士預計,按照慣例,小盤股即便直接定價,也將參照同行業上市公司標準進行折算,不會出現離譜定價或漫天定價的情況。

  不僅如此,新規還將“獨立性要求”和“募集資金使用”作為發行上市的門檻,相應調整並加強對有關資訊的披露要求,建立保薦機構先行賠付制度,完善資訊披露抽查制度,出臺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業務監督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審計機構未勤勉盡責的認定標準,從嚴監管審計機構執業行為。

  史博表示,強調仲介機構責任是發行註冊制改革的重要一環。保薦機構先行賠付制度的實行,進一步強化保薦機構在發行上市過程中的履職,其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先行賠償投資者損失。這對保薦機構在執業過程中與發行人的惡意串通行為起到較強的懲戒作用。

  “在還權于市場的同時必須加強對發行人和保薦機構的事中事後監管。”史博強調,要讓發行人和仲介機構在享受權利的同時對應相應的義務。

  招商證券投行部吳家駿指出,由於財務資訊披露品質對投資者判斷發行人的質地至關重要,審計機構的重要性在於其出具的審計意見是否能真實、準確地反映發行人的資産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勤勉盡責地執業是其基本要求,對審計機構為保證發行上市成功而作出如數據造假等的違規行為,證監會必將從嚴監管和追責。

  以市場化手段 保護中小投資者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新股發行制度中加強了對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建立攤薄即期回報補償機制。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指出,這主要是為了督促公司管理層合理估計融資和重大資産重組行為對即期回報可能造成的攤薄影響,並做充分披露,同時要求公司制訂切實可行的填補回報措施,履行勤勉盡責義務。

  該負責人提醒投資者,公司制定的是即期回報被攤薄後所採取的具體措施,不等於對公司未來利潤做出保證,中小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應自主決策、謹慎投資,並樹立相應的風險意識。

  金旭表示,這有助於引導中小投資者加強對相關承諾主體行為的監督,強調以資訊披露為手段,優化中小股東與大股東的博弈機制,將投資者關注重心轉移到理性投資、資訊披露方面,充分體現資訊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證券時報記者 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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