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須隔半年?日本女性怒告民法性別歧視
- 發佈時間:2015-11-06 07:28:00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日本民法規定,女性離異後必須滿6個月時間才能再婚,並且夫妻雙方婚後必須統一姓氏。這些法規多年來引發越來越多女性不滿。她們認為這些條款有性別歧視之嫌,違反憲法,並向法院提起兩項訴訟。
日本最高法院4日就這兩起訴訟案召開聽證會,預計將在今年年底前作出最終裁決。
“奇葩”規定知多少?
日本民法第733條規定,女性離婚後必須滿6個月時間才能再婚,而對男性則沒有這樣的要求。這項規定可追溯至明治時代,1898年起正式實施。當時之所以設立這項法規,是為避免因再婚而引發的父子關係確認糾紛。
與這條法規相呼應,日本民法還規定,女性離婚後300天之內出生的為前夫之子,而結婚過200天后出生的為現任丈夫之子。
日本民法對於夫妻統一姓氏也作出規定。根據日本民法第750條,夫妻雙方婚後應使用其中一人的姓氏做為婚後共同姓氏。雖然這項規定沒有排除“夫隨妻姓”的情況,但實際中超過96%的家庭都會使用夫姓。
1996年,日本法務省司法委員會提議對上述規定作出修改,縮短“再婚間隔”至100天,同時允許夫妻自由選擇是否統一姓氏。但過了近20年,這件事最終還是不了了之。
受害女性怒斥違憲
隨著時代變遷,上述幾項法律條款顯得越來越過時,也引發更多日本女性不滿。多年來,已有多名女性就此提起訴訟,認為這些法規違反了憲法性別平等的條款,但最終均遭駁回。
在最新的這兩起訴訟案中,對夫妻同姓提起訴訟的一名原告是80歲的老嫗冢本恭子(音譯)。50年多年來,她一直在為保留自己的姓氏抗爭,並曾在2011年提起訴訟,索賠600萬日元(約合4.98萬美元)。
她出席聽證會後對媒體記者説:“我想用冢本恭子這個名字活著,死後我還是要叫冢本恭子。我要自己決定自己的名字,這是我的生活。”
對“再婚間隔”提起訴訟的原告律師粟冠伴史(音譯)表示,現在DNA鑒定技術發達,無需再設6個月的間隔也能防止父子關係認定糾紛。
粟冠伴史説:“這項法規違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是對女性婚姻自由的枷鎖。我希望,最高法能廢除6個月的再婚間隔規定,制定符合21世紀時代背景的法規。”
針對日本法律對女性提出的“奇葩”條款,聯合國也看不下去了。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曾多次指責日本多項法律條款對女性存在歧視,督促日本立即採取行動。
日本最高法院預計將在今年年底前就上述兩起案件作出最終裁決。(張旌)(特稿·新華國際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