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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法律思維看待方方敗訴

  • 發佈時間:2015-11-06 02:31:03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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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便是公眾都願意相信並支援方方,但在具體的司法判決過程當中,亦要遵循法治思維,恪守“疑罪從無”的原則。

  11月4日,詩人柳忠秧訴湖北作協主席、作家方方名譽侵權案一審判決有了結果。廣州市越秀區法院認為方方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柳忠秧“把所有評委搞定”,判決方方立即刪除侵害柳忠秧名譽權的兩條微網志及評論、轉發文字,在其新浪微網志上刊登道歉聲明,並向柳忠秧支付精神撫慰金2000元。

  文壇黑幕,歷來飽受公眾詬病,而方方又多次以“剛正不阿”的形象示人,頗得輿論好感。在這樣的背景下,法院判定方方敗訴,很多人表示難以接受。但這能説法院判決不公嗎?還真不能。

  就該案來説,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方方有義務向法庭提供證據,來證明自己公開信中的內容屬實。但從法院判決來看,方方提供的證據是什麼?是“多名證人的書面證明”,而且這些證明的出具人還均未出庭作證。具體到司法實踐過程當中,這樣的證據缺乏説服力。

  儘管《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但在實際操作中,證人的書面證明取得合法性則離不開兩個前提:一是提交書面證言須事先經法院許可,而不是事後追認;二是由證人直接向法院提交,而不是假當事人之手提交。而在此案中,是由方方本人出具的證人書面證明,顯然不能被法院認可。

  另外,關於舉辦研討會時,柳忠秧是否已經知悉評委名單的認定,從法院的判決來看,方方亦沒有提供直接的證據來證明,而僅僅是提交了柳忠秧舉辦研討會的新聞報道,這亦不能夠坐實公開信中的內容。單從這兩個方面來看,方方所提供的證據,還真不夠充分。

  就此而言,公眾對法院的判決,應摒棄情緒化認知,而回歸到法律層面。就像美國著名的辛普森案,儘管絕大多數人都認為是辛普森殺害了他的妻子,但由於缺乏足夠的證據,最後也只能看到他被無罪開釋。同樣的道理,即便是公眾都願意相信並支援方方,但在具體的司法判決過程當中,亦要遵循法治思維,恪守“疑罪從無”的原則。

  著名法學家伯爾曼曾説過,“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從這個層面説,方方敗訴後表示“坐牢也不道歉”,就有些意氣用事。既然方方要選擇上訴,就需要拿出充足的證據,讓被告人無話可説。而對於圍觀的公眾來講,還請拋棄個人好惡,將該案放置於法律的框架內來打量。畢竟,輿論的支援,無助於真相的厘清,也不會給證據加分。

  □張松超(華中科技大學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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