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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研發費用明年起可在稅前加計扣除

  • 發佈時間:2015-11-05 14:11:26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科技部日前發佈通知,明確了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相關問題。這一鼓勵企業開展研發活動的優惠政策將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通知所稱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産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

  通知明確,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産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産的,按照無形資産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研發費用的具體範圍包括:人員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無形資産攤銷,新産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製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根據通知,下列活動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企業産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企業在商品化後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援活動,對現存産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品質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以及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此外,煙草製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産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通知還明確了特別事項的處理方法:一是企業委託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研發費用並計算加計扣除,受託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企業委託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二是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三是企業集團根據生産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需要集中研發的項目,其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照權利和義務相一致、費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則,合理確定研發費用的分攤方法,在受益成員企業間進行分攤,由相關成員企業分別計算加計扣除。四是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産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可進行稅前加計扣除。

  通知要求,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産經營費用分別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稅務部門應加強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後續管理,定期開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於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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