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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費用稅前扣除範圍擴大

  • 發佈時間:2015-11-05 05:52:55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記者崔文苑報道: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聯合發佈《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將發揮更好鼓勵企業開展研究開發活動、規範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的作用。

  “總體來看,此次政策的調整一方面放寬了研發活動及費用範圍,另一方面簡化了企業會計核算要求及優惠享受流程。”普華永道中國研發稅務服務市場主管合夥人邸佔廣表示。

  在原有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範圍上擴圍,是《通知》的一大亮點。對於研發費用稅前扣除範圍,三部門有關負責人分析表示,新增外聘研發人員勞務費、試製産品檢驗費,取消了過去實際操作中爭議較多的對研發儀器、設備和無形資産“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限制。此外,增加了不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10%的其他相關費用項目,比如,專家諮詢費、差旅費、會議費等;包括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産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也可進行稅前加計扣除。邸佔廣認為,研發費用範圍的擴大能夠使企業更多更全面地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將對企業研究開發投入起到促進作用。

  除了擴大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範圍外,《通知》同時拓展了時間維度,即企業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後未及時享受該項稅收優惠的,可以追溯享受並履行備案手續,追溯期限最長為3年。

  據了解,早在2008年起,我國開始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中,就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做出明確規定。與此前相關政策不同的是,此次《通知》對享受研發活動加計扣除採用“負面清單”,規定了若干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活動和行業。比如,企業産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商品化後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援等活動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煙草製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産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等被列為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三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産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産的,按照無形資産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研發費用的具體範圍包括人員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等。

  另外,《通知》還簡化了企業歸集核算方法,減輕了企業會計核算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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